中国神华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资料

中国神华2026-06-16 00:00

摘要

1中国神华发布2025年度股东会及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资料,定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
2核心议案包括: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红总额418.11亿元,占净利润79.1%);
3与国家能源集团续签2027-2029年煤炭互供、产品服务互供、金融服务及保理服务等四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4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不超过已发行H股10%)及发行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20%)的一般性授权;
5制定董高薪酬管理办法并购买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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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SHENHUA ENERGY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录

一、会议通知...1

二、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13

三、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议程...15

四、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16

议案二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18

议案三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20

议案四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22

议案五 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26

议案六 关于制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28

议案七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煤炭互供协议》的议案...35

议案八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议案...43

议案九 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50

议案十 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保理服务协议》的议案...59

议案十一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65

议案十二 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68

五、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72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6月26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6月26日14点30分、15点30分依次召开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9号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二层和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26日

至2026年6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H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

√

2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

√

3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

4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

√

5

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

√

6

关于制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

√

7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煤炭互供协议》的议案

√

√

8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议案

√

√

9

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

10

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保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

√

11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

12

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

(二)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特别提示:

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设置一个网络投票窗口,提醒A股股东注意: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对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11《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的投票意见,将视同其对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作出相同的投票意见。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含《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详情)、2025年度报告(含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及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2025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告)、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等。

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公布。

2、特别决议议案: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11、12,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2-10、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7-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6、2025年度股东会还将听取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该报告无需表决)。详见本公司于2026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述职

报告。

7、本公司还将于2026年6月26日当天在2025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之后,召开2026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H股股东请查询相关H股公告。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加本次股东会并投票,本公司将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A股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登记过境内手机号码的A股自然人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下载网址: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H股股东请查询相关H股公告。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088

中国神华

2026/6/23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于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或该日以前,将出席会议的回执以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公司,回执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符合上述出席条件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如欲出席现场会议,须提供以下登记资料:

  1. 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1.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

六、其他事项

(一)现场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二)本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邮政编码:100011)

(三)本公司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股东会通告。

(四)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10)58131088

传真:(010)58131814

电子邮箱:ir@csec.com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宋静刚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2026年6月5日

附件:1.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1. 2025年度股东会回执
  1.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1.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回执

2025年度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会议主席(注1)或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

出席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A股账户名称:

委托人持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委托人A股股东账号或一码通账号:

受托人姓名:

(委托会议主席时,可不填)

委托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会议主席时,可不填)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会议主席时,可不填)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3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5

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6

关于制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7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煤炭互供协议》的议案

8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议案

9

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10

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保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11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2

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会议主席时,可不填)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如委托会议主席以外人士为代表,请将“会议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拟委派代表的姓名。如委托会议主席投票,可不填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签名。
  1. 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 \surd $ ”,作出投票指示。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除非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所载决议案外,受托人亦有权就正式提呈2025年度股东会的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1.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1. A股股东最迟须于股东会召开时间24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送达、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A座1003室,邮政编码100011,传真(010)58131814,电子邮箱ir@csec.com,方为有效。
  1.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025年度股东会回执

致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注1)___(姓名/公司全称)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拟出席(亲身或委派代表)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在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9号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二层和厅举行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特此通知。

股东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东持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股东账号

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拟提问的问题清单(可另附)

注:

  1. 股东中文姓名或法人股东公司全称请用正楷字体填写;股东名称须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载的名称相同。
  1. 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请于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或之前以送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交回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A座1003室,邮政编码100011,传真(010)58131814,电子邮箱ir@csec.com。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会议主席(注1)或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公司)出席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A股账户名称:

委托人持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委托人A股股东账号或一码通账号:

受托人姓名:

(委托会议主席时,可不填)

委托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会议主席时,可不填)

委托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会议主席时,可不填)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会议主席时,可不填)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如委托会议主席以外人士为代表,请将“会议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拟委派代表的姓名。如委托会议主席投票,可不填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签名。
  1. 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 \surd $ ”,作出投票指示。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

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除非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通知所载决议案外,受托人亦有权就正式提呈本次类别股东会的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1.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1. A股股东最迟须于类别股东会召开时间24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送达、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 22号神华大厦A座1003室,邮政编码100011,传真(010)58131814,电子邮箱ir@csec.com,方为有效。
  1.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回执

致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注1)___(姓名/公司全称)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拟出席(亲身或委派代表)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在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9号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二层和厅举行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特此通知。

股东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股东持股数(于股权登记日)

股东账号

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拟提问的问题清单(可另附)

注:

  1. 股东中文姓名或法人股东公司全称请用正楷字体填写;股东名称须与本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载的名称相同。
  1. 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请于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或之前以送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交回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神华大厦A座1003室,邮政编码100011,传真(010)58131814,电子邮箱ir@csec.com。

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

时间:2026年6月26日14:30开始

议程:

(一)说明议案

议案一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四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议案五 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议案六 关于制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议案七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2027年至2029年《煤炭互供协议》的议案

议案八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2027年至2029年《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议案

议案九 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议案十 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保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议案十一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议案十二 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二)股东审议议案,针对议案提问

(三)宣布出席股东表决权数,提议计票人、监票人,解释投票程序,股东投票

(四)计票人计票

(五)宣读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果

(六)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议程

时间:2026年6月26日15:30开始

议程:

(一)说明议案

议案一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二)股东审议议案,针对议案提问

(三)宣布出席股东表决权数,提议计票人、监票人,解释投票程序,股东投票

(四)计票人计票

(五)宣读类别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果

(六)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七)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一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两地上市规则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报告》的内容包含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内,具体包括董事会致辞、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董事会履行职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等。

《董事会报告》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该报告。

附件: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报告(内容请见《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第三节董事会致辞”“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五节公司治理、环境和社会”之“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及薪酬

情况”和“(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五、董事会履行职责情况”“六、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职情况”及“十一、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政策”。)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二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两地上市规则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5年财务报表,并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形成《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度财务报告),包括:

  1. 公司2025年度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 公司2025年度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经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5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2025年度财务报告。

附件: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告》(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请见《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A股)的“第九节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

  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财务报告》(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请见《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H股)的“第九节独立核数师报告书及财务报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三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少者进行利润分配。

2025年度,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28.5亿元,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42.2亿元。根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2025年度利润分配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 公司2025年度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28.5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为人民币 2.660元。以每股人民币1.03元(含税)派发2025年度股息,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预计派息总额为人民币223.40亿元(含税),公司已完成派发2025年中期股息人民币194.71亿元(含税),预计2025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 11亿元(含税),占2025年度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79.1%。
  1.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本次2025年度末期股息H股股息派发的暂停股东过户登记日为2026年7月4日至2026年7月10日(包括首尾两天)。本次2025年度末期股息H股股息派发基准日(记录日)为2026年7月10日,即本次H股股息将派发予2026年7月10日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H股股息预计派息日期在2026年8月26日。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和A股派息的市场惯例,公司A股股东的2025年度股息派发事宜将在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批准上述方案后另行发布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A股股东2025年度股息派发的权益登记日、除权日和派息日。
  1.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日起至股息派发的权益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四

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管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或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按照国际、国内惯例并参照国内大型A+H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公司拟定了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一、执行董事薪酬

执行董事薪酬总额为1,835,212.88元。其中已支付薪酬 (税前)1,481,800.00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存部分353,412.88元,其他货币性收入0元。

单位:元

姓名

合计

已支付薪酬(税前)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存部分

其他货币性收入

张长岩

1,018,323.28

762,400.00

255,923.28

0

吕志韧

816,889.60

719,400.00

97,489.60

0

合计

1,835,212.88

1,481,800.00

353,412.88

0

注:吕志韧先生薪酬发放期间为2025年1月至3月,共3个月,含兑现2024年12个月的绩效薪酬;张长岩先生薪酬含兑现2024年任职1个月的绩效薪酬。公司对执行董事、总经理张长岩先生按照总经理考核,根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

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发放薪酬,薪酬结构主要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报告期内未进行递延支付、任期激励,不涉及止付追索。

二、非执行董事薪酬

非执行董事薪酬总额为0元。其中已支付薪酬(税前) 0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存部分0元,其他货币性收入0元。

单位:元

姓名

合计

已支付薪酬(税前)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存部分

其他货币性收入

康凤伟

0

0

0

0

李新华

0

0

0

0

合计

0

0

0

0

注:康凤伟先生、李新华先生在中国神华不领取薪酬。公司对董事分类开展考核评价,非执行董事从行为操守(忠实勤勉、严以律己)、履职贡献(科学决策、监督问效、建言献策)两方面14个要点进行考核。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

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总额为900,000.00元。其中已支付薪酬(税前)900,000.00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存部分0元,其他货币性收入0元。

单位:元

姓名

合计

已支付薪酬(税前)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存部分

其他货币性收入

袁国强

300,000.00

300,000.00

0

0

陈汉文

300,000.00

300,000.00

0

0

王虹

300,000.00

300,000.00

0

0

合计

900,000.00

900,000.00

0

0

注:公司对董事分类开展考核评价,独立非执行董事在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中进行自我评价并接受股东会监督,薪酬结构为固定年薪。报告期内不涉及止付追索。

四、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薪酬总额为1,001,577.82元。其中已支付薪酬 (税前)778,541.50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存部分223,036.32元,其他货币性收入0元。

单位:元

姓名

合计

已支付薪酬(税前)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存部分

其他货币性收入

焦蕾

1,001,577.82

778,541.50

223,036.32

0

合计

1,001,577.82

778,541.50

223,036.32

0

注:公司对董事分类开展考核评价,职工董事接受全体职工监督评价,薪酬结构主要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综合津补贴。报告期内不涉及止付追索。

五、监事薪酬

监事薪酬总额为748,076.24元。其中已支付薪酬(税前) 594,580.00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存部分153,496.24元,其他货币性收入0元。

单位:元

姓名

合计

已支付薪酬(税前)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存部分

其他货币性收入

唐超雄

0

0

0

0

袁锐

0

0

0

0

章丰

748,076.24

594,580.00

153,496.24

0

合计

748,076.24

594,580.00

153,496.24

0

注:唐超雄先生、袁锐先生在中国神华不领取薪酬。章丰先生薪酬发放期间为2025年1月至8月,共8个月。

以上薪酬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上述薪酬方案。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五

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股东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C1之企业管治守则中规定:“发行人应就其董事可能面对的法律行动作出适当的投保安排”。

为保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理利益,降低其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引致的风险,以激励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司 2026年拟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具体方案如下:

一、投保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险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责任限额:每年人民币1亿元

四、保险费总额:每年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五、保险期限:3年,保险合同每年签署。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

  1. 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责任限额每年人民币1亿元,保险费总额每年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限为3年;
  1. 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权限内办理购买该项责任保险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险人范围,选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投保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3年保险期限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六

关于制定《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5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为落实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激励机制相关要求,公司制订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共7章24条,内容包括:总则、薪酬决定机制、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薪酬止付与追索、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附件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阶段、经营业绩、岗位职责及个人贡献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协调。

(二)坚持绩效优先原则。强化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的联动关系,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个人绩效相匹配。

(三)坚持差异化分配原则。建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公司规模、贡献、功能定位相适应,

与市场相适应,合理拉开差距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

(四)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经营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兼顾市场竞争力与风险控制,强化递延支付与薪酬追索。

(五)坚持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确保薪酬管理合规有序,薪酬相关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披露。

第二章 薪酬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构建效益联动、效率调节、水平调控、周期调整协调运转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党委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前置研

究讨论。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第九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以及专项奖励(惩罚)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中长期激励收入以任期激励为主,任期激励标准以任期内绩效年薪的 20%为基数核定。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市场变化和监管部门政策要求,可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 非执行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独立非执行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及福利,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建立导向清晰、评价科学、激励有效、覆盖全员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分类开展考核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贡献,结合公司发展实际设置评价要点。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并接受股东会监督。

职工董事按所在业务岗位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接受全体职工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主要考核经营业绩,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业绩指标根据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目标按考核周期确定。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考核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发放,绩效评价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机制,对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进行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下列费用,可由公司从薪酬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贡献等因素,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或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轻重与损失程度,提议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视情节减发、停发、全额或部分追回其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或津贴,不受离职、退休或职务变动的影响: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监管规定、公司规章制度,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公开谴责

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存在利益输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

(三)因个人过错或失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重大风险事件、重大资产减值的;

(四)监管机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定其他应当追回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七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煤炭互供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的2024年至2026年《煤炭互供协议》(以下称《煤炭互供协议》)将于2026年12月31日届满。按照两地上市规则,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和单位(不含公司及下属企业和单位,以下称国家能源集团)为公司的关联/连方,公司及下属企业和单位(以下称中国神华、公司成员单位)与关联/连方进行的持续性日常关联/连交易须签订不超过三年的书面协议。为保障双方煤炭互供业务合规开展,公司拟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煤炭互供协议》(以下称新《煤炭互供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煤炭互供协议》执行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煤炭互供协议》,该协议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煤炭互供协议》下2024年至202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上限及执行情况如下表:

单位:百万元

交易类别

2024年度上限

2024年度执行情况

2025年度上限

2025年度执行情况

2026年度上限

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供应煤炭

110,000

93,203

110,000

75,884

110,000

国家能源集团向公司成员单位供应煤炭

27,000

13,843

27,000

15,289

27,000

二、2027年至2029年互相供应煤炭的交易上限

根据公司成员单位经营状况和对煤炭供应需求估计,公司预计与国家能源集团于2027年至2029年互相供应煤炭的交易上限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交易类别

2027年度

2028年度

2029年度

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供应煤炭

126,500

131,000

133,000

国家能源集团向公司成员单位供应煤炭

27,000

27,000

27,000

  1. 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供应煤炭的交易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厘定:

(1) 近年来国内煤炭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但受国际贸易摩擦、地缘政治冲突、气候等因素影响,煤炭在我国能源安全中仍占据重要地位。2023年底、2024年底、2025年底环渤海动力煤(5,500大卡)综合价格指数分别为732元/吨、 703元/吨、693元/吨,预期未来3年煤炭价格仍将维持总体平稳。

中国神华商品煤实现的销售价格为不含税价,与实际煤炭发热量、销售地点相关。2023年、2024年、2025年中国神华煤炭销售平均价格(不含税,下同)为人民币584元/吨、564元/吨、495元/吨,2023年至2025年销售平均价格

为人民币548元/吨。预期国家将持续引导促进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预计2027年至2029年煤炭价格中枢或将稳定在合理区间。中国神华对内部和外部客户实施相同的定价政策,预计中国神华向国家能源集团供应的煤炭销售价格将维持相对稳定,销售平均价格维持在548元/吨左右。

(2) 2025年,全国规模以上火电发电量62,945.5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 64.8% ,煤电仍是当前我国电力供应的最主要电源。全国煤炭先进产能有序释放,进口量同比下降,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原煤产量48.3亿吨,同比增长 1.2% ,预计“十五五”期间全国煤炭产能维持在高位平台期。

国家能源集团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火力发电公司,2025年末火力发电装机容量约2.2亿千瓦,仍有一批在建燃煤发电项目,未来煤炭需求将会继续加大。中国神华作为国家能源集团最重要的电煤供应商之一,预计公司成员单位对国家能源集团的煤炭供应将持续发生。

(3) 为落实国家的能源保供部署,持续巩固一体化产业链运营优势,2025年中国神华煤炭总销量4.309亿吨,同口径2026年计划煤炭总销量4.349亿吨,较2025年增长 0.9%预计2027年至2029年保持这一增长比率。假设中国神华向国家能源集团供应煤炭量同比例增长,供应价格与2023年至2025年销售平均价格基本一致,以2025年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煤炭的金额759亿元为基数,预计2027年、2028年、2029年中国神华向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煤炭金额分别约855亿元、863亿元、871亿元,较2023年、2024

年中国神华实际向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煤炭的金额939亿元、 932亿元偏低。

中国神华已于2026年3月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12家标的公司股权。自2026年4月起,该12家标的公司中除参股公司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外的11家公司(以下简称并购资产)转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而不再是公司的关联/连方,并购资产与国家能源集团互供煤炭构成关联/连交易。2025年,并购资产共向国家能源集团(不含中国神华及并购资产)销售煤炭390亿元,预计2027年至2029年并购资产相关煤炭产量较2025年分别增长约 8.2%、15.8%、17.7%,向国家能源集团(不含中国神华)销售煤炭约422亿元、452亿元、459亿元。2025年,中国神华向彼时为公司关联/连方的并购资产共销售煤炭177亿元,自2026年4月起该等煤炭销售将不再构成关联/连交易。

综上,预计2027年至2029年中国神华每年向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煤炭金额分别约为1,100亿元、1,138亿元、1,153亿元,预留 15%的缓冲空间,建议2027年至2029年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供应煤炭上限分别为1,265亿元、 1,310亿元、1,330亿元。

  1. 国家能源集团向公司成员单位供应煤炭的交易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厘定:

(1) 近年来国内煤炭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煤炭在我国能源安全中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作

用。2023年底、2024年底、2025年底环渤海动力煤(5,500大卡)综合价格指数分别为732元/吨、703元/吨、693元/吨,预期未来3年煤炭价格仍将维持总体平稳。

中国神华采购的商品煤包括发热量不同的商品煤,用于对外销售和自用,采购价格随发热量、运输方式等不同而不同。鉴于中国神华发电、煤化工项目布局及运输条件的相对稳定性,预计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煤炭价格将维持相对稳定。

(2) 2025年九江二期、北海二期等煤电机组先后投运,中国神华燃煤发电装机规模已超49,000兆瓦,定州三期、沧东三期等煤电机组正在建设,预计2027年、2028年、2029年燃煤发电装机规模将超52,000兆瓦。综合考虑中国神华所属电厂地理位置和采购煤炭的便利性和经济性,以及向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煤炭有助于中国神华能够持续获得可靠、有质量保证的煤炭供应,预计中国神华将持续从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煤炭。

(3) 国家能源集团公司于2025年7月完成收购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准能公司)部分股权,准能公司由此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公司 2025年下半年对准能公司的煤炭采购金额约50亿元,预计 2027年至2029年准能公司产量稳定,参考其2023年至2025年煤炭销售平均价格,预计2027年至2029年公司成员单位每年向准能公司采购煤炭的金额约111亿元。

自2026年4月起,中国神华向并购资产采购煤炭将不

再构成关联/连交易,并购资产向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煤炭构成关联/连交易。2025年,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煤炭的金额约为153亿元,其中向并购资产采购煤炭的金额约23亿元;并购资产向国家能源集团(不含中国神华及并购资产)采购煤炭约26亿元,预计2027年至2029年将持续采购。考虑价格弹性(煤炭采购价格增幅参考煤炭销售价格增幅,下同),预计2027年至2029年并购资产每年向国家能源集团(不含中国神华)采购煤炭约29亿元。

不含准能公司和并购资产,中国神华2025年从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煤炭约80亿元,考虑未来煤电机组规模增长及煤炭价格弹性,预计2027年至2029年公司成员单位每年向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煤炭约94亿元。

综上,预计2027年至2029年国家能源集团向中国神华供应煤炭交易金额约为每年233亿元,预留 15%的缓冲空间,建议2027年至2029年国家能源集团向中国神华供应煤炭交易上限为每年270亿元。

三、定价原则

新《煤炭互供协议》项下煤炭互供的定价原则继续沿用 《煤炭互供协议》的约定。详见公司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四、交易目的及益处

中国神华与国家能源集团在互供煤炭方面有着长期的合作基础,本次签订协议旨在延续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新《煤炭互供协议》,中国神

华继续向国家能源集团出售各类不同热值的动力煤,并就此按一般商业条款收取对价;国家能源集团继续向中国神华提供各类不同热值的动力煤,以供配煤和转售。公司成员单位可按照需要就新《煤炭互供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各项特定交易与国家能源集团订立具体实施协议,实施协议将明确具体的交易情况,且均不会超出新《煤炭互供协议》及年度上限的范围。本次协议签订有利于中国神华继续保持稳定的煤炭销售渠道和市场地位,在兼顾便利性和经济性的同时获得可靠、有质量保证的煤炭供应,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降低经营风险和成本。

五、构成关联/连交易的说明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新《煤炭互供协议》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联/连交易。协议年度上限超过公司最近一期营业收入或者净资产的 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该持续关联/连交易须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连交易从公司角度而言:

  1. 在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协议条款、交易上限

及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连方的较大依赖。

  1. 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连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

  1.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新《煤炭互供协议》及其项下2027年至2029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新《煤炭互供协议》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1. 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新《煤炭互供协议》,全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关联/连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八

关于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 《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的2024年至2026年《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以下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将于2026年12月31日届满。按照两地上市规则,国家能源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和单位(不含公司及下属企业和单位,以下称国家能源集团)为公司的关联/连方,公司及下属企业和单位(以下称中国神华、公司成员单位)与关联/连方进行的持续性日常关联/连交易须签订不超过三年的书面协议。为保障双方产品和服务互供业务合规开展,公司拟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以下称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执行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该协议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 31日止。《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2024年至2026年日常关

联/连交易上限及执行情况如下表:

单位:百万元

交易类别

2024年度上限

2024年度执行情况

2025年度上限

2025年度执行情况

2026年度上限

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

35,000

17,277

35,000

19,346

35,000

国家能源集团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17,000

9,061

17,000

10,283

17,000

二、2027年至2029年互相供应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上限

根据公司成员单位业务需求和经营状况估计,预计与国家能源集团于2027年至2029年互相供应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上限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交易类别

2027年度

2028年度

2029年度

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

22,500

24,500

27,000

国家能源集团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18,000

20,000

23,000

  1. 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厘定:

(1) 中国神华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运输服务、电力交易、信息化服务、销售化工品等。国家能源集团是中国神华长期的重要客户之一,双方有着稳定的合作关系。随着中国神华业务发展,2023年、2024年和2025年中国神华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金额分别为 181.5亿元、172.8亿元和193.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3%。

(2) 国家能源集团公司于2025年7月完成收购神华准

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准能公司)部分股权,准能公司由此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中国神华2025年下半年对准能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收入额约7.8亿元,预计相关业务未来将持续发生。

(3) 中国神华已于2026年3月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12家标的公司股权。自2026年4月起,该12家标的公司中除参股公司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外的11家公司(以下简称并购资产)转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而不再是公司的关联/连方,并购资产与国家能源集团互相提供产品和服务构成关联/连交易。 2025年中国神华向并购资产提供产品和服务约61.3亿元,自2026年4月起该等交易不再构成关联/连交易。2025年并购资产向国家能源集团(不含中国神华及并购资产)提供产品和服务约20.8亿元,预计未来将持续发生。

(4) 未来中国神华将持续推动铁路扩能改造、煤炭运输专线建设、智慧信息以及现代煤化工产业投资建设,在铁路运输等方面的优势持续强化,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运输服务、信息化服务、化工品等服务和产品的能力持续增强。考虑业务增长、物价及人工成本上涨影响,及并购资产中化工业务、航运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预计2026年至2029年中国神华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金额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将达 10%,较2023年至202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相当,预计2027年至2029年每年由中国神华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金额分别约为195亿元、214亿元、235亿元,

预留 15%缓冲空间,建议2027年至2029年公司成员单位向国家能源集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年度上限分别为225亿元、 245亿元、270亿元,较2024年至2026年的年度交易上限有较大幅度下降。

  1. 国家能源集团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厘定:

(1) 国家能源集团向中国神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服务、技术咨询服务、销售或租赁生产设备及零配件等。鉴于中国神华与国家能源集团间的长期合作关系,国家能源集团具有业务优势、良好信誉以及能够按公平合理价格向中国神华提供生产物料及辅助服务,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国家能源集团向中国神华提供产品和服务金额分别为73.6亿元、90.6亿元和102.8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18.1%。

(2) 国家能源集团于2025年7月完成收购准能公司部分股权,准能公司由此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中国神华2025年下半年对准能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支出额约7.7亿元,预计相关业务未来将持续发生。

(3) 考虑并购资产情况,2025年中国神华向并购资产采购产品和服务约46.6亿元,自2026年4月起该等交易不再构成关联/连交易,但2025年并购资产向国家能源集团(不含中国神华及并购资产)采购产品和服务约54.9亿元,预计未来将持续发生。

(4) “十五五”期间,中国神华将持续推动煤炭清洁

高效开采与利用,建设清洁高效机组,推动煤化工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预计将增加向国家能源集团采购物资设备、工程建设和技术服务等产品和服务。考虑业务增长、物价及人工成本上涨影响,预计2026年至202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 15%,低于2023年至2025年年均复合增长率,预计2027年至2029年每年由国家能源集团向中国神华提供产品和服务金额分别约为157亿元、181亿元、208亿元,预留 15%缓冲空间,建议2027年至2029年国家能源集团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年度上限分别为180亿元、200亿元、 230亿元,较2024年至2026年的年度交易上限略有增长。

三、定价原则

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项下产品和服务互供的定价原则继续沿用《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的约定。详见公司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四、交易目的及益处

中国神华与国家能源集团在互供产品和服务方面有着长期的合作基础,本次签订协议旨在延续双方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中国神华继续向国家能源集团按公平基准提供化工品、铁路运输等产品和服务,国家能源集团继续向中国神华按公平基准提供成品油、工程建设等产品和服务。公司成员单位可按照需要就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各项特定交易与国家能源集团订立具体实施协议,实施协议将明确具体的交易情况,且均不会超出新《产品和服务互供

协议》及年度上限的范围。本次签订在兼顾便利性和经济性的同时,有利于中国神华继续获得稳定、可靠、有质量保证的材料物资和服务供应,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增长。

五、构成关联/连交易的说明

国家能源集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故为公司的关联/连方,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联/连交易。协议年度上限超过公司最近一期营业收入或者净资产的 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该持续关联/连交易须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连交易从公司角度而言:

  1. 在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连方的较大依赖。
  1. 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连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

  1. 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签订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

议》及其项下2027年至2029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1. 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新《产品和服务互供协议》,全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关联/连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九

关于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2027年至2029年《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的2024年至2026年《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金融服务协议》)将于2026年12月31日届满。按照两地上市规则,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连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公司成员单位)与关联/连方进行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须签订不超过三年的书面协议。为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新《金融服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金融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2024年至2026年《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经202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公司成员单位与财务公司2024年至2026年度日常关联/连交易上限及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交易类别

2024年度上限

2024年度执行情况

2025年度上限

2025年度执行情况

2026年度上限

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综合授信每日最高余额(包括贷款、信贷、票据承兑和贴现、非融资性保函、透支、开立信用证等,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100,000

14,023

100,000

17,106

100,000

公司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75,000

74,919

75,000

74,887

75,000

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结算、转账、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票据承兑等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

300

7

300

5

300

二、新《金融服务协议》的交易上限

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公司成员单位与财务公司日常关联/连交易上限金额和类别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交易类别

2027年度

2028年度

2029年度

  1. 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综合授信每日最高余额(包括贷款、信贷、票据承兑和贴现、非融资性保函、透支、开立信用证等,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80,000

80,000

80,000

  1. 公司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

70,000

70,000

70,000

  1. 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结算、转账、信用证、网上银行、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票据承兑等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

100

100

100

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约定,(1)就上表所示第1项交易类别,无需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且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高于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2)就上表所示第2项交易类别,财务公司吸收公司成员单位存款的利率,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及(3)就上表所示第3项交易类别,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上表所示第3项交易类别所列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不高于主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上述年度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厘定:

(1) 煤炭、电力、煤化工等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

材料基础行业,公司充分发挥一体化协同优势,保持了稳定的经营业绩,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于2023年、2024年、 2025年末,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分别是1,500亿元、1,438亿元、968亿元。公司于2026年3月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12家公司股权(以下简称并购资产),公司相关业务将取得长足发展,2026年至2029年资金规模较2025年末水平将有一定增长,预计保持在 1,200亿元至1,400亿元,货币资金总量虽然较前三年略有下降,但仍然保持高位。参考近年来年度上限的使用率、未来的业务发展及并购资产资金规模,建议2027年至2029年每年度公司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上限为700亿元。

(2) 财务公司对中国神华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财务公司在存贷款、结算、票据等方面与公司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能够主动贴近成员单位,了解其金融需求和经营运转情况,提供独到、及时、综合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公司成员单位的需求,有助于公司实现良好的现金流管理,提高资金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3) 公司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展存款有利于切实提高中国神华投资收益。公司及财务公司将定期关注市场利率变化,确保公司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向中国神华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有益于公司获得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的存款利息收益。此外,

中国神华作为财务公司的重要股东,持有财务公司 40%股权,可以分享财务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利润提高带来的投资回报。

(4) 公司成员单位通过综合授信服务,将从财务公司获得资金支持,建议财务公司向公司综合授信上限为800亿元。中国神华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持续需要财务公司提供贷款、结算、票据等方面的服务支持。公司2025年资本开支总额约为447亿元(不含矿业权支出),2026年资本开支计划(不含矿业权支出和股权支出)约为560亿元。2027年至2029年,新街台格庙矿区和杭锦能源塔然高勒矿井等煤炭项目、万州电厂二期等发电项目、东月铁路等运输项目、包头煤化工煤制烯烃升级示范等煤化工项目将持续建设,预计相关资本开支将维持较高支出水平,较高限额的综合信用额度有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项目建设的融资需求。截至2025年底,财务公司总资产约为人民币2,109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约为人民币1,403亿元,财务公司有能力为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大额资金支持。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非融资性保函、透支、开立信用证等业务在内的800亿元规模的综合授信,且无需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

(5) 公司成员单位可以从财务公司获得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建议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各项金融服务的服务费用上限为1亿元。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平台功能,开展委托贷款、银团贷款、出具非融资性保函、

开立信用证、国际汇兑、财务咨询等多项服务,将为公司业务高效运转、做好能源保供、落实“双碳”战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发挥重要作用,为实体企业提供更多金融支持。因此,建议2027年至2029年度财务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或其他服务费用总额的年度上限为1亿元。

(6) 财务公司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接受内外部各方监督。作为国内大型持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风险监控指标及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同时,公司与财务公司约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以确保中国神华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历年来,财务公司从未发生过风险事件,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正常进行。

(7) 设定持续关联/连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应当具有灵活性,以容纳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即使公司设定持续关联/连交易的年度上限,并不意味着公司成员单位与财务公司将以此进行持续关联/连交易,而建议年度上限也并非实际交易金额的确切指引。公司成员单位与财务公司的持续关联/连交易将严格根据实际所需交易量及交易价格进行,公司将于每年年初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连交易预计情况和存贷款利率范围,于每年的年报中公布当年的实际交易金额。公司董事会每年度就包含关联/连交易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审计师将持续就日常关联/连交易发表意见,以接受非关联股东/独立股东的监督。

公司也将定期通过《关于国家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披露财务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指标及内部控制等相关信息,对报告期内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进行说明。

三、定价原则及风险控制措施

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的定价原则继续沿用《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详见公司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公司在新《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接受金融服务时,将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地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实时监控每日存款余额上限,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并继续沿用原《金融服务协议》采取的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详见公司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四、交易目的及益处

财务公司作为国家批准持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家能源集团金融服务平台,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成员单位继续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保持公司成员单位接受金融服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在财务公司投资回报水平。详见公司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五、构成关联/连交易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财

务公司 60%股权,公司持有财务公司 40%股权,故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连方,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联/连交易。

公司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已发生应计利息)的年度上限超过公司最近一期营业收入或者净资产的 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该持续关联/连交易须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连交易从公司角度而言:

  1. 在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连方的较大依赖。
  1. 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连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

  1.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新《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2027年至2029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新《金融服务协议》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1. 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新《金融服务协议》,全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关联/连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十

关于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 2027年至2029年《保理服务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能(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签订的2026年《保理服务协议》将于2026年12月31日届满。按照两地上市规则,保理公司为公司的关联/连方,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公司成员单位)与关联/连方进行的持续性日常关联交易须签订不超过三年的书面协议。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提高金融资源对实体产业的支持力度,公司拟与保理公司签订2027年至2029年《保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新《保理服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年至2026年《保理服务协议》的执行情况

2024年3月2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签订2024年至2025年《保理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025年12月1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签订2026年《保理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024年至2026年《保理服务协议》项下年度交易上限及执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交易类别

2024年度上限

2024年度执行情况

2025年度上限

2025年度执行情况

2026年度上限

保理公司向本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保理服务的每日最高余额(含利息、保理服务费等相关融资费用)

5,000

3,262

5,000

3,448

10,000

保理公司向本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管理等服务),每年度收取的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代理费、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总额

20

0

20

0

20

二、新《保理服务协议》的交易上限

新《保理服务协议》系参照2026年《保理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完善拟定,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新《保理服务协议》项下公司成员单位与保理公司日常关联/连交易上限金额和类别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交易类别

2027年度

2028年度

2029年度

保理公司向本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保理服务的每日最高余额(含利息、保理服务费等相关融资费用)

15,000

15,000

15,000

保理公司向本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咨询、代理、管理等服务),每年度收取的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代理费、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总额

20

20

20

上述年度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厘定:

1.2024年、2025年保理服务交易情况

保理服务对支持公司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公司成员单位对保理业务也有较大需求, 2024年、2025年保理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保理服务的每日最高余额分别为32.62亿元、34.48亿元,随着中国神华各项业务发展,预计2027年至2029年保理业务仍将持续发生。

2. 资产收购交易增加保理服务需求

中国神华已于2026年3月完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12家标的公司股权。自2026年4月起,该12家标的公司中除参股公司山西省晋神能源有限公司外的11家公司(以下简称并购资产)转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保理公司2025年已向并购资产提供保理服务,相关保理服务的每日最高余额约76.70亿元,预计相关业务在未来将持续发生。

3. 新建项目融资需求

中国神华规划建设一系列煤炭、电厂及煤化工项目,预计2027年至2029年每年度资本开支规模在500亿元以上,部分项目可通过反保理方式支持短期资金周转,预计2027年至2029年度新建项目每年的保理服务最高余额约20亿元。

4. 预留约 15%缓冲空间

从审慎角度出发,考虑到未来公司业务量及融资需求的波动,保理服务的每日最高余额年度上限预留约 15%的缓冲

额。

5. 相关服务支持

保理公司具备丰富的商业保理相关经验,了解公司成员单位煤炭、电力、运输、煤化工等产业发展需求,能够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支持。公司成员单位可以从保理公司获得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代理、资产管理等服务,建议保理公司向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每年度收取的服务费用上限为0.2亿元。

综上,建议2027年至2029年保理服务的每日最高余额年度上限分别为150亿元,保理相关的服务费总额年度上限保持不变为0.2亿元。

三、定价原则及风险控制措施

新《保理服务协议》项下定价原则、风险控制措施继续沿用2026年《保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详见公司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四、交易目的及益处

商业保理作为一种减轻应收账款回款压力的融资渠道,本次协议签订有利于公司成员单位盘活应收账款、减少资金占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详见公司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五、构成关联/连交易的说明

国家能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本控股公司)持有保理公司 100%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国家能源集团

公司持有资本控股公司 100%股权,故保理公司为公司的关联/连方,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新《保理服务协议》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联/连交易。协议项下合计年度上限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该持续关联/连交易须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连交易从公司角度而言:

  1. 在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协议条款、交易上限及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构成公司对关联/连方的较大依赖。
  1. 公司董事会就该等关联/连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

  1. 公司与保理公司签订新《保理服务协议》及其项下2027年至2029年的年度交易上限金额,新《保理服务协议》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有效期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1. 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新《保理服务协议》,全权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决定并采取必要行动,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关联/连交易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十一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护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呼应公司投资者诉求,结合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下简称《收购守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请股东会审议并批准授予本公司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如下:

一、回购H股方案

  1. 回购方式: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收购守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场内进行回购。
  1. 回购数量:不超过于本议案获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H股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10%。
  1. 回购价格:回购将分批次实施,回购价格不高出各次实际回购日前5个交易日平均收市价的 5%。实施回购时,

根据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在该范围内确定具体回购价格。

  1.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

二、授权内容

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H股回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等;
  1.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1. 开立境外股票账户、资金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1. 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程序(如涉及);
  1.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以及实际回购情况,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置,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或转让事宜(按其适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如涉及),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办理境内外与回购有关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1. 签署及办理其他一切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三、授权期限

上述一般性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两者较早之日止:

(1) 2026年度股东会结束时;

(2) 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或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上述一般性授权应在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授予董事会上述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议案十二

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分之二十的事宜。

为保障公司经营业务的持续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予董事会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A股股份或H股股份各自数量的 20%的A股和/或H股(以下简称一般性授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授权内容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在依照下文第2项所列条件的前提下,授予公司董事会在相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一般性授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公司已发行A股及/或H股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权作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相

关决策(包括授权董事会于相关期间作出或授权作出可能须于相关期间届满后,行使该等权利的决策)。

  1. 由公司董事会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发行(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发行)的A股及/或H股数量分别不超过本议案获股东会通过时公司已发行该类股份的 20%(不包括库存股,如有)。
  1. 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一般性授权时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拟发行股份的类别及数目;(2)定价方式及/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3)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4)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5)作出或授权作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决策;(6)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监管机构、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具体发行方案所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 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或相关的全部行为、文件及其他相关事宜;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承销协议等。
  1. 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及代表公司签署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的与发行相关的法定文件。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并向中国香港及/或任何其他地区及司法管辖权区(如适用)的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所有必需的存档、注册及备案手续等。
  1.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对上述第 4项和第5项有关协议和法定文件进行修改。
  1. 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增加注册资本、

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及必要的修改,并履行境内外法定的有关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以及采取任何其他所需的行动和办理任何所需手续以实现根据本议案发行股份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1. 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会授权人士共同或分别签署、执行、修改、完成、递交与发行一般性授权项下股份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
  1. 公司董事会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方可行使上述授权。

(二)授权期限

除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就发行A股及/或H股作出或授权作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利的相关决策,而该等决策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外,上述授权仅在相关期间内有效。本议案中所述“相关期间”为自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二者较早之日期止:

  1. 2026年度股东会结束时;
  1. 公司任何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如相关期间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已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或采取相关行动,而该等文件、手续或行动可能需要在上述相关期间结束时或之后履行、进行或持续至上述相

关期间结束后完成,则相关期间将相应延长。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股东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授予董事会上述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一

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各位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护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呼应公司投资者诉求,结合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前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下简称《收购守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请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并批准授予本公司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具体如下。

一、回购H股方案

  1. 回购方式: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收购守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场内进行回购。
  1. 回购数量:不超过于本议案获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H股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10%。
  1. 回购价格:回购将分批次实施,回购价格不高出各次

实际回购日前5个交易日平均收市价的 5%。实施回购时,根据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在该范围内确定具体回购价格。

  1.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

二、授权内容

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具体办理H股回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并实施具体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时机、回购期限、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等;
  1.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1. 开立境外股票账户、资金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1. 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关批准或备案程序(如涉及);
  1.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以及实际回购情况,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置,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或转让事宜(按其适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如涉及),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办理境内外与回购有关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1. 签署及办理其他一切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三、授权期限

上述一般性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

案之日起至下列两者较早之日止:

(1) 2026年度股东会结束时;

(2) 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或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上述一般性授权应在股东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请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如无不妥,请批准授予董事会上述回购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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