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宁新新材2026-06-15 00:00

摘要

1北交所对宁新新材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2因公司2025年业绩预告及快报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归母净利润由预告的-3.33亿元修正为-5.00亿元,差异幅度超20%;
3净资产由3.37亿元修正为1.55亿元。
4董事长邓达琴、总经理李海航、财务总监邓聪秀未勤勉尽责,申辩理由未被采纳。
5该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反映公司财务核算及内控存在重大缺陷。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7号

关于给予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工南大道966号。

邓达琴,宁新新材董事长。

李海航,宁新新材总经理。

邓聪秀,宁新新材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宁新新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宁新新材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000万元至-28,000万元。2月27日,宁新新材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32,671,739.8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37,110,011.75元。4月29日,宁新新材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500,376,630.4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修正为155,430,926.33元。相关修正数据与上述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宁新新材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25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2.3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邓达琴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李海航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总监邓聪秀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宁新新材、邓达琴、李海航、邓聪秀提出以下申辩理由:一是本次差异为亏损幅度扩大,未

发生盈亏性质变化;差异系年度审计环节客观调整所致,不存在主观错报、刻意隐瞒等违规行为。二是相关责任人不存在履职懈怠,无主观过错。三是本次违规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未损害投资者根本利益;公司已第一时间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主动纠正并消除不良影响。公司申请从轻、减轻拟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本次事项不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一是宁新新材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二是董事长邓达琴、总经理李海航、财务总监邓聪秀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能勤勉尽责。三是本所作出纪律处分过程中,已经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影响后果及整改情况、相关主体的主观状态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综上,对宁新新材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宁新新材、邓达琴、李海航、邓聪秀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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