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大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摘要
证券简称:永大股份
证券代码:920126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ongda Chemical Machinery Co., Ltd.
(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UOTAI HAITONG SECURITIES CO.,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的具体内容
1、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在锁定期后,本企业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
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同时,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转让或减持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 本人间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相关规定。
- 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持股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南通恒永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在锁定期后,本企业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对于曾在发行人担任监事的合伙人
赵浩、马晓平在原就任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赵浩、马晓平在原就任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
- 本企业的合伙人丁继平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丁继平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持股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资金需要,本人/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 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 减持价格: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本企业在公司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 减持期限: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 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 本人/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执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 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启动条件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6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 $ \div $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 中止条件
(1) 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 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3. 终止条件
自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 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 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以及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 \textcircled{1}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textcircled{2} $公司应在触发启动条件当日内通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5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
C.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2)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textcircled{1} $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完成增持公司股票的且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textcircled{2} $公司应当在触发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士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若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0%。
B.若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 50%。
C.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为免疑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优先按照上述“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项下的义务。
$ \textcircled{3} $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公司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承诺函并遵守相关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约定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及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预案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 \textcircled{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 \textcircled{2} $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 \textcircled{3}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回购须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 \textcircled{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 \textcircled{5}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30%。
$ \textcircled{6}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textcircled{7}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期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4) 如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责令其及时履行增持股份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其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同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份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 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
“一、自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6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公司承诺将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
二、若本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则本公司将遵照已签署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3)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自公司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本人承诺将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6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承诺将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
二、若本人未按照《稳定股价的预案》履行稳定股价的各项义务,则本人将遵照已签署的《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公司
“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存在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本企业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本人/本企业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
存款利息并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5、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成功后,当年本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本公司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本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减少公开发行股票对本公司上述财务指标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一、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
施,将提高公司的生产规模、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三、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加大市场开拓力度,立足于国际先进技术水平,不断加大创新和研发,持续进行产品开发,并推动产品在下游产业的应用、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以实现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提高公司的收入水平和盈利水平。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公司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
“1.本人/本企业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本企业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
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 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开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不奢侈、不铺张浪费。
-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
“1.本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且本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公司将及时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在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利润分配,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2、如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且公司的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不符合该等规定的要求的,本人/本企业将要求公司及时相应调整内部规定和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
“1.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 如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
“1.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
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本企业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本人/本企业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
- 如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 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本企业将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如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促发行人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将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永大股份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永大股份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永大股份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永大股份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永大股份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永大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永大股份今后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永大股份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永大股份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如若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永大股份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以停止经营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竞争业务纳入到永大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承诺不以永大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永大股份其他股东的权益。
6、本人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永大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永大股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以上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对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 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永大股份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永大股份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永大股份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永大股份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永大股份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永大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亲属/控制的企业期间,若永大股份今后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永大股份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永大股份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如若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永大股份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则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以停止经营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竞争业务纳入到永大股份经营的方式,
或者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以永大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企业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永大股份其他股东的权益。
6、本人/本企业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企业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永大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本企业同意向永大股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以上承诺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本企业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永大股份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永大股份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永大股份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永大股份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永大股份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永大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永大股份今后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永大股份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永大股份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如若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永大股份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以停止经营竞
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竞争业务纳入到永大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承诺不以永大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永大股份其他股东的权益。
6、本人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永大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永大股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以上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对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9、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
“1、本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已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本人作为永大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永大股份的关联交易。
3、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合法、必要、合理、公允的原则,依法与永大股份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大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绝不通过与永大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何特殊利益,亦不进行任何可能损害永大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
4、本人将促使本人关联主体遵守上述2-3项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永大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2)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已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本企业作为永大股份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永大股份的关联交易。
3、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企业和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合法、必要、合理、公允的原则,依法与永大股份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大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绝不通过与永大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何特殊利益,亦不进行任何可能损害永大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
4、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关联主体遵守上述2-3项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永大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3) 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
“1、本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已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本人作为永大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亲属期间,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
免与永大股份的关联交易。
3、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合法、必要、合理、公允的原则,依法与永大股份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大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绝不通过与永大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何特殊利益,亦不进行任何可能损害永大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
4、本人将促使本人关联主体遵守上述2-3项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永大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4)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已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本人作为永大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永大股份的关联交易。
3、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合法、必要、合理、公允的原则,依法与永大股份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大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绝不通过与永大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何特殊利益,亦不进行任何可能损害永大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
4、本人将促使本人关联主体遵守上述2-3项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永大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10、关于避免资产、资金占用的承诺
(1)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
“1.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产、资金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 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本企业继续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之亲属/亲属控制的企业期间持续有效。本人/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产、资金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 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11、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
“公司将切实履行已经做出承诺,如未能履行,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人聘请的上市中介机构的有关要求,出具必要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函,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函等。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竭尽全力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
“本人将切实履行已经做出承诺,如未能履行,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公开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公开道歉。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6、本人同意公司立即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将切实履行已经做出承诺,如未能履行,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公开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公开道歉。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则同意公司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本人同意公司立即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如有),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企业将切实履行已经做出承诺,如未能履行,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一)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本次公开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公开道歉。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进行赔偿。
6、本企业同意公司立即停止对本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停发本企业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本企业不转让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直至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
12、上市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13、关于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房产的承诺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承诺;
“如果因目前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存在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瑕疵、合法性瑕疵等)影响公司正常使用,或公司因此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针对公司受到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搬迁损失、罚款、滞纳金),本人/本企业同意向公司进行全额现金补偿。”
14、关于社保、公积金、房屋、环保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承诺:
“1、若永大股份及分/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事由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或因缴纳社会保险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无条件连带承担该部分补缴费用或支付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支出补缴费用和处罚费用等,保证永大股份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若永大股份及分/子公司因缴纳住房公积金事由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者相关人员主张追偿住房公积金,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无条件连带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若永大股份及其分子公司因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
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本人/本企业将连带承担支付所有受到处罚的款项,保证永大股份及其分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永大股份及分/子公司租赁的房产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整体规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等情形,并导致永大股份及分子公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产或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均承诺承担因此造成永大股份及分子公司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永大股份及分/子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今无环境污染事故或环境违法行为不良记录,未受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若永大股份及分/子公司因环保问题受到行政机关任何行政处罚、或被提起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诉讼而给永大股份及分/子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自愿承担永大股份及分/子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15、关于票据找零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承诺:
“如果因发行人历史发生的票据找零事项引起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或发行人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要求补缴等情况,给发行人带来的任何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由本人/本企业全额承担。”
16、关于租赁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承诺:
“若永大高通量与永大如东承租的房产因租赁程序问题导致合同纠纷、行政处罚,或因产权问题导致权属争议、规划拆除、行政处罚等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全额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7、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股东以及本公司股东的直接及间接出资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也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本公司已及时向为本次发行上市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8、关于最近36个月内及挂牌期间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1)公司
公司承诺:“本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2、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19、关于特种设备事项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李昌哲,实际控制人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其全体合伙人李新星、陈汉炎、李澜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落实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压力容器产品出厂前未获取监督检验证明文件的比例降至发货金额的 5%以内,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若公司因部分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未取得监检证被主管部门责令在合理期限内改正,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公司存在部分特种设备产品出厂前未获取监督检验证明文件,若公司因部分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未取得监检证书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而被进一步采取停止制造或销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前述行政处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承诺
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于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承诺如下:“本人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在此期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会由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公司全体董监高关于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承诺如下:“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2、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关于规范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永大股份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与永大股份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何永大股份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永大股份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永大股份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永大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永大股份今后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永大股份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永大股份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如若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永大股份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以停止经营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竞争业务纳入到永大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承诺不以永大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永大股份其他股东的权益。
6、本人承诺如因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
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永大股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永大股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以上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对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关于减少或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1、本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已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本人作为永大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永大股份的关联交易。
3、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合法、必要、合理、公允的原则,依法与永大股份签订交易协议,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大股份《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绝不通过与永大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任何特殊利益,亦不进行任何可能损害永大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关联交易。
4、本人将促使本人关联主体遵守上述2-3项承诺。”
4、避免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
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关于避免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保护挂牌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证券监管机构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公司全体董监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问题的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保护挂牌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证券监管机构各项规章及工作指引,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4、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关于物业瑕疵事项的承诺
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关于物业瑕疵事项的承诺如下:“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在本次挂牌前所建设的房屋因违反规划和建设等管理法律法规而导致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罚款,本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司因此发生的罚款、搬迁费、房屋拆除费等支出费用,并且承诺不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追偿前述支出,以保证公司不会因此事项遭受前述损失。”
6、关于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关于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如下:“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在本次挂牌之前的经营活动中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需要承担补缴义务、民事赔偿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本人将足额补偿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支出,并且承诺不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追偿前述支出,以保证公司不会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遭受损失。”
7、关于票据找零事项的承诺
李昌哲、顾秀红、李进关于票据找零事项的承诺如下:“如果因公司历史发生的票据找零事项引起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或公司因此受到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要求补缴等情况,给公司带来的任何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额承担。”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本公司严格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制作了和预留原件一致的电子文件。本公司在此声明与承诺:报送贵所的电子版申请文件与预留原件内容一致,并对电子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已对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发行人的全套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经对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确认在上述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及经办会计师确认:本所针对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的以本所署名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7.79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 ,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来自于基础化工、煤化工、炼油及石油化工、光伏与医药等化工细分行业,其发展受宏观经济波动、国家产业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存在一定的周期性。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的周期性波动会影响其资本开支的计划,进而影响其对公司产品的需求情况。如果化工行业整体发展不及预期,行业资本开支规模增速放缓或出现下滑,导致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使得公司面临需求紧缩、订单承接量下降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应用于煤化工、石油化工、基础化工领域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 94.86%、79.27%与 73.59%,系主要应用领域。公司产品具有使用寿命较长、单体客户采购不连续情形的特点,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拓展市场渠道,储备面向多个细分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还可能导致公司过度依赖单一技术或市场,面临个别细分行业周期性波动带来的需求紧缩、订单承接量下降和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假设因下游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减少 10%,则将导致公司净利润下滑 18.62%。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压力容器行业企业数量众多,市场集中度较低。如果未来竞争对手资金或技术实力不断增强,会造成市场竞争加剧,公司面临因为产品价格下降或市场份额降低而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按同一控制下合并口径统计,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7.32%、66.47%与 72.91%。报告期内,公司客户的集中度较高,主要系下游行业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较高与公司的客户主要为大型企业集团所致。如果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或主要客户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订单承接量萎缩或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的压力容器系列产品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不锈钢板、碳钢板、复合板、不锈钢管、碳钢管、锻件等钢材。钢材属于大宗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但价格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周期、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和汇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未来若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大幅波动,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形成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0,460.22万元、26,418.60万元与24,407.1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8.73%、32.24%与 33.58%。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规模可能会增加,应收账款管理的难度将会加大。如果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或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将加大,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存货发生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3,221.72万元、59,546.64万元与49,977.14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5.34%、45.79%与 33.93% ,占比较高。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生产成本发生大幅上涨或客户取消订单,可能导致存货发生跌价,对公司的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7、与客户存在大额诉讼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与客户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事项共1起,系内蒙古润阳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10月14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公司与内蒙古润阳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客户需分期偿还货款3,544.28万元。因内蒙古润阳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付款,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暂未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就上述诉讼涉及事项主动申请强制执行,且已对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鉴于法院尚未立案且未执行完毕,上述大额货款尚未收回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8、光伏领域期后业绩大幅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光伏领域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分别2,560.91万元、15,625.06万元与18,105.1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62%、19.14%与 25.11%。若光伏行业落后产能出清、市场供需调整、硅料及硅片价格恢复不及预期,预计短期内光伏领域下游客户由新增产能带来的压力容器采购需求较少,公司光伏领域未来业绩可能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5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15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6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638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永大股份”,证券代码为“92012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6月15日
(三)证券简称:永大股份
(四)证券代码:92012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6,08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6,52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4,668,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41,412,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652,000股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7.79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86,080,000股,发行后市值为14.50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发行人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671.93万元和9,674.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6.85%和 13.44%(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Yongda Chemical Machiner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139,560,000元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年8月1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2年7月4日
办公地址
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9号
注册地址
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9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压力容器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226541
电话
0513-80697260
传真
0513-68665769
互联网网址
http://www.jsydzb.com/
电子信箱
IR@jsydzb.com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部
信息披露联系人
张剑峰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13-8069726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李昌哲持有公司8,600.0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61.62%,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后,李昌哲持有公司8,6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46.22%,为公司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李昌哲之子李进持有公司1,080.0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7.74%;李进配偶顾秀红持有公司2,400.0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7.20%。李昌哲、顾秀红和李进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2,080.00万股,合计直接持股比例为 86.56%,且李昌哲、顾秀红和李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行使各项涉及股东权利、董事权利以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等诸方面保持一致。因此,李昌哲、顾秀红和李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李昌哲之子李进持有公司1,08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5.80%;李进配偶顾秀红持有公司2,4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的 12.90%。李昌哲、顾秀红和李进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2,080.00万股,合计直接持股比例为 64.92%,且李昌哲、顾秀红和李进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行使各项涉及股东权利、董事权利以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等诸方面保持一致。因此,李昌哲、顾秀红和李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昌哲先生,194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住所为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身份证号码为320622194404******,任公司行政部副部长。
顾秀红女士,197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美国),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身份证号码为320521197505******,任公司董事。
李进先生,197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美国),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身份证号码为320622197109******,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股)
间接持股数量(股)
任职期间
1
李进
董事长、总经理
10,800,000
-
2025年7月至2028年7月
2
顾秀红
董事
24,000,000
-
2025年7月至2028年7月
3
钱坤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50,000
-
2025年7月至2028年7月
4
丁继平
职工董事
-
500,000
2025年8月至2028年7月
5
张剑峰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000,000
-
2025年7月至2028年7月
6
陈立新
副总经理
1,400,000
-
2025年7月至2028年7月
7
薛国庆
副总经理
1,400,000
-
2025年7月至2028年7月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永大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永大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永大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4,523,70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 9.72%。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永大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DN61
管理人名称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备案日期
2026年5月12日
成立日期
2026年5月6日
到期日
2031年5月5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参与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永大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人员工构成、类别、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类别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元)
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份额比例
1
李进
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16,910,000.00
47.99%
2
钱坤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650,000.00
7.52%
3
薛国庆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4,750,000.00
13.48%
4
陈立新
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2,650,000.00
7.52%
5
张剑峰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高级管理人员
5,219,623.00
14.81%
6
丁继平
职工董事、商务部部长
核心员工
1,000,000.00
2.84%
7
赵浩
技术部部长
核心员工
1,050,000.00
2.98%
8
马晓平
质保工程师
核心员工
1,010,000.00
2.87%
合计
35,239,623.00
100.00%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
李昌哲
86,000,000
61.62%
86,000,000
46.22%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上市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 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 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2
顾秀红
24,000,000
17.20%
24,000,000
12.90%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实际控制人、董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二)上市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 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 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3
李进
10,800,000
7.74%
10,800,000
5.80%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二)上市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 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 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4
南通恒永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910,000
4.95%
6,910,000
3.71%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在锁定期后,本企业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
自愿限售的股东(注3)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对于曾在发行人担任监事的合伙人赵浩、马晓平在原就任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赵浩、马晓平在原就任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
- 本企业的合伙人丁继平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丁继平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5
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00,000
1.58%
2,200,000
1.18%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 自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在锁定期后,本企业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上市后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 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 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 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仍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6
钱坤
2,050,000
1.47%
2,050,000
1.10%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7
张剑峰
2,000,000
1.43%
2,000,000
1.07%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2.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3.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5.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8
陈立新
1,400,000
1.00%
1,400,000
0.75%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
副总经理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9
薛国庆
1,400,000
1.00%
1,400,000
0.75%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 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且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 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
副总经理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6.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7.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8.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10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永大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4,523,700
2.43%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11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
128,300
0.07%
自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
136,760,000
97.99%
141,412,000
76.0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2,800,000
2.01%
44,668,000
24.00%
-
-
合计
139,560,000
100.00%
186,080,000
100.00%
-
-
注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注2: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注3:南通恒永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持有发行人 4.95%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赵浩,其他合伙人包括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马晓平与职工董事丁继平,赵浩、马晓平与丁继平通过该合伙企业分别持有永大股份500,000股、500,000股与500,000股股份;南通恒永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26年4月作出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人上市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企业的合伙人赵浩、马晓平在原就任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企业的合伙人丁继平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李昌哲
8,600.00
46.22%
参见本节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
顾秀红
2,400.00
12.90%
3
李进
1,080.00
5.80%
4
南通恒永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91.00
3.71%
5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永大股份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52.37
2.43%
6
南通永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0.00
1.18%
7
钱坤
205.00
1.10%
8
张剑峰
200.00
1.07%
9
陈立新
140.00
0.75%
10
薛国庆
140.00
0.75%
合计
14,128.37
75.91%
注:以上数据尾数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46,520,000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7.79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2元/股,发行后每股收益以202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91元/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362,390,800.00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26]332C000163号),确认公司截至2026年6月5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62,390,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6,831,134.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5,559,665.21元,其中新增股本为人民币 46,52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79,039,665.21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683.11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30.00万元;(2)承销费用:2,393.15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2、审计及验资费用:940.00万元;参考市场会计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3、律师费用:264.15万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长期合作的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4、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55.82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2,555.97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一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甲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
10703301046699999
2
永大化工机械(如东)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
10703301049966668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罗云翔、陈跃政
项目协办人
胡柳珺
项目组其他成员
刘力、丁皓天、郭正、李润泽、谈津宝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6666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保荐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206000079722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大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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