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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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依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5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主要议案。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2025年9月12日和2025年12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进行了调整。
2026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以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
(二)上交所的审核同意
2026年2月5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具体意见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2026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9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会对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与发行结果
根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承销协议》,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情况、缴款和验资情况如下:
(一) 《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2026年 5月28日,发行人、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360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前述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前述360名投资者中,其中包括了56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0家证券公司、30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14名其他类型投资者,以及截至2026年5月10日前20大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自启动后(2026年5月28日)至申购日(2026年6月2日)上午 9:00期间内,因19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序号
新增投资者名单
1
Coatue
2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北京止于至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杨丽蓉
5
谢红鹰
6
杨波
7
张光伟
8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9
深圳前海恒江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
Xu Haotian
11
Wu Juanling
12
湖南财信精进贰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
郭伟松
14
左晶
15
许霖杰
16
左昱昱
17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
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核查,本所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要求,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6年6月2日(T
日)上午9:00至12:00,主承销商共接收到47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认购对象无需缴纳保证金外,2名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证金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其余45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47家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各档累计认购金额(万元)
是否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报价
1
XU HAOTIAN
89.00
5,000
是
是
2
WU JUAN LING
89.00
5,000
是
是
3
张光伟
82.00
3,000
是
是
81.80
3,100
81.56
3,200
4
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1.00
3,000
是
是
90.00
3,500
85.00
4,000
5
湖南财信精进贰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6.85
4,000
是
是
6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0.00
4,200
部分缴纳
否
7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5.50
11,000
是
是
8
华灿桥
88.88
8,000
是
是
82.88
10,000
9
孙慧
100.00
3,000
是
是
93.75
3,000
88.00
3,000
10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鹿驰南疆同越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85.99
3,000
是
是
11
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7.88
3,000
是
是
85.00
3,600
1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2.70
3,000
否
是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各档累计认购金额(万元)
是否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报价
13
林建鑫
89.00
3,100
是
是
87.00
3,100
85.00
3,200
14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6.50
3,000
是
是
81.56
4,000
1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69
3,000
否
是
84.79
5,100
16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97.99
5,000
是
是
93.86
6,000
88.66
8,000
17
卢吟
87.77
3,000
是
是
18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11
4,300
否
是
19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7.89
5,000
是
是
20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阳明良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7.88
5,000
是
是
21
郭伟松
91.00
3,000
是
是
86.00
5,000
81.56
7,000
22
UBS AG
93.75
3,800
否
是
87.65
7,700
2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06
3,000
否
是
81.56
6,000
2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0.26
5,300
否
是
25
钱光海
103.88
3,000
是
是
97.98
5,000
93.98
8,000
26
陕西鸿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1.00
10,000
是
是
97.00
15,000
93.00
20,000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各档累计认购金额(万元)
是否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报价
27
谢红鹰
93.50
3,000
否
否
90.60
3,000
88.00
3,000
2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5.62
3,000
否
是
93.88
3,000
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03
8,400
否
是
30
左晶
97.00
3,000
是
是
31
许霖杰
97.00
3,000
是
是
90.00
4,000
85.00
5,000
32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5.88
6,700
是
是
91.08
8,100
33
左昱昱
97.00
3,000
是
是
34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103.18
6,000
是
是
35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3.32
4,700
否
是
91.22
6,900
89.12
9,300
36
杨波
103.00
3,000
是
是
37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84.81
9,600
是
是
38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16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9.44
3,800
是
是
3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00
11,400
否
是
98.00
22,000
95.57
34,500
4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9.88
3,000
是
是
84.28
3,300
4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50
6,200
否
是
96.44
17,400
93.14
25,100
42
陈学赓
85.55
3,000
是
是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各档累计认购金额(万元)
是否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报价
4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91.33
3,000
是
是
44
瑞昌市金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5.10
3,000
是
是
45
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3.04
8,000
是
是
46
杨丽蓉
86.01
3,000
是
是
47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5.58
3,000
是
是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及《认购邀请书》所约定的认购资格。
(三)确定的投资者股份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97元/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6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0,103,09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79,999,924.00元。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68,041
219,999,977.00
6个月
2
陕西鸿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546,391
149,999,927.00
6个月
3
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24,742
79,999,974.00
6个月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9,175
61,999,975.00
6个月
5
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
618,556
59,999,932.00
6个月
6
钱光海
515,463
49,999,911.00
6个月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7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5,463
49,999,911.00
6个月
8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5,463
49,999,911.00
6个月
9
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阳明良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15,463
49,999,911.00
6个月
10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16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91,752
37,999,944.00
6个月
11
杨波
309,278
29,999,966.00
6个月
12
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9,278
29,999,966.00
6个月
13
孙慧
309,278
29,999,966.00
6个月
14
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9,278
29,999,966.00
6个月
15
左晶
309,278
29,999,966.00
6个月
16
许霖杰
206,193
20,000,721.00
6个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经上述发行过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
2026年6月3日,公司、主承销商向16名发行对象发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6月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29号),截至2026年6月8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10,103,092股,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9,999,924.00元,减
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266,880.6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4,733,043.36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10,103,09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964,629,951.36元。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已按照 《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钱光海、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波、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鸿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孙慧、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16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阳明良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左晶、许霖杰,共16名投资者。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16名投资者均具有认购本次发行项下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博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成阳明良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晟16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经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其参与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钱光海、宁波保税区宏泰投资有限公司、杨波、陕西鸿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孙慧、杭州瀚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左晶、许霖杰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三)关联关系及认购资金来源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供的投资者关联方信息及在其提交的《申购报价单》中作出的承诺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要求,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要求,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顺杰
刘晓光
冯素
冯霞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二0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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