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国晟科技2026-06-13 00:00

摘要

1国晟科技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一审判决败诉,需支付原告大航电气货款4624.69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
2公司控股股东吴君承担连带责任,且原告对质押的2210万股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该判决为一审结果,双方均可上诉,最终影响尚不确定。
4涉案金额较大,若执行将对公司现金流及股权结构产生压力。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货款46,246,925元及按日万分之二点七八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保全担保费103,692.45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披露了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航电气”)诉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晟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44)。公司于近日收到扬中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苏1182民初1487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被告安徽国晟新能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航电气货款 46,246,925元及按日万分之二点七八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保全担保费 103,692.45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二)被告吴君对上述被告安徽国晟新能源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原告大航电气对被告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10万股股份享有质权,对上述被告安徽国晟新能源应付款项,原告有权就该质押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涉案双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3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