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宝股份2026-06-12 19:00

摘要

1华宝股份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及《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两项议案均获99.96%高票通过,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85.20%。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此次变更标志着公司业务定位或战略方向可能发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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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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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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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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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1. 2026年5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
  1.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6年6月12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6年6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 2026年6月12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夏利群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00名,代表股份524,721,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987%。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6年6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500,13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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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6名,代表股份24,58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14%。

  1.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议案:

  1. 00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1. 00 《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五、本次股东会表决的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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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524,495,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反对2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2.00 《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4,495,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反对2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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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

徐昆

经办律师:___

周慧琳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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