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股份: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华宝股份2026-06-12 19:00

摘要

1华宝股份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及《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两项议案均获高票通过,同意票占比达99.956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率超99%。
3会议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85.20%,程序合法合规,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
4此次更名及经营范围变更标志着公司战略调整落地,但具体新名称及业务范围未在决议中披露。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15: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9:15一15:00。

2、会议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夏利群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0人,代表股份524,721,78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987% ,具体情况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500,13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073%;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6人,代表股份24,58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1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8人,代表股份24,721,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41% ,具体情况如下: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3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6%;

(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6人,代表股份24,58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14%。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24,495,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69% ;反对21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17% ;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495,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842%;反对2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850%;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07%。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24,495,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69 % ;反对21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17 % ;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495,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0842%;反对2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850%;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0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昆、周慧琳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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