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摘要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6号
关于给予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恒新材),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广田路48-1号A栋办公综合楼101。
姚秀珠,富恒新材董事长、总经理。
赖春娟,富恒新材财务负责人。
高曼,富恒新材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6〕45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富恒新材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年4月29日,富恒新材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公告》。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调减4,915,563.05元、2,918,965.69元、3,427,669.14元、 2,740,976.47元,调减比例分别为 16.20%、6.85%、7.02%、9.86%。
2026年4月29日,富恒新材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公告》。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调减26,889,370.14元、29,131,465.60元、29,525,949.96元、31,807,390.04元,调减比例分别为 59.18%、116.21%、109.32%、 596.64%;2025年三季度报告中的归母净利润调减66,208,298.11元,调减比例为2,155.36%。富恒新材上述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此外,富恒新材还存在股东大会记录、部分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发出、业务单据盖章审批及合同台账管理不规范等情形。
富恒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4月30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25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的规定。
董事长、总经理姚秀珠作为富恒新材的主要负责人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赖春娟作为富恒新材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姚秀珠、赖春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高曼作为富恒新材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及三会运作不规范负有责任,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5条、第4.2.9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1.5条、
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富恒新材、姚秀珠、赖春娟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给予高曼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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