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ST原尚2026-06-12 00:00

摘要

1公司作为原告就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哈密润鑫供应链等三被告,涉案金额约1.07亿元(含欠付运费8236万元、违约金2482万元等)。
2案件已获新疆哈密中院受理,尚未开庭。
3被告一拖欠2025年7-11月运费,公司要求其及历史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利润影响待定。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涉案总额107,385,468.46元(含欠付运费、违约金、律师费、保函费、公证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就与哈密润鑫供应链有限公司、哈密普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6)新22民初 8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理由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哈密润鑫供应链有限公司

被告二:哈密普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25年6月12日,被告一哈密润鑫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道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一指令将疆煤由矿点运输至指定地点,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当月完成运输、次月提供结算单及磅单、月底开具发票后,被告一应在30天内支付运费。2025年6月至11月,原告依约为被告一提供运输服务。经双方对账确认,原告合计应收运费124,120,384.09元,已实收 41,755,719.45元(其中6月运费21,056,889.05元已全部结清,7月运费实收 20,698,830.40元),尚未收回的2025年7月至11月运费共计82,364,664.64元,上述款项原告均已向被告一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案涉债务发生期间,被告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系被告一100%持股的唯一股东;据公开信息显示,2025年12月6日,被告三将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转让给被告二哈密普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被告二成为被告一新的唯一股东。因被告一长期拖延支付运费,原告于2026年4月3日发送律师函催款,于2026年4月28日向被告一及其股东发函催告,三被告均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一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次诉讼。

(三)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5年7月至11月运费人民币82,364,664.64元;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人民币24,824,076.82元(以总运费124,120,384.09元为基数计算);
  1.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保函费64,427元、公证费12,300元,差旅费20,000元;
  1. 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金额暂合计107,385,468.46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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