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智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摘要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迦南智能
股票代码:300880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中成信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中成瑾瑜混合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开发区风谷四路8号院19号楼(北京基金小镇共享中心F座7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开发区风谷四路8号院19号楼(北京基金小镇
共享中心F座7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6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迦南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协议转让,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释义...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限制情况...7
第四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4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4
第六节 备查文件...15
一、备查文件...15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7
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中成瑾瑜
指
北京中成信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中成瑾瑜混合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公司、公司、迦南智能
指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让
指
北京中成信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中成瑾瑜混合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股份累计达到公司股份总数5%的行为。
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中成瑾瑜混合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备案编号:SEE707
3、备案时间:2018-09-05
4、管理人名称:北京中成信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产品类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保证其具备向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目标股份转让对价的资金实力,且该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中成信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开发区风谷四路8号院19号楼(北京基金小镇共享中心F座71室)
法定代表人:于江涛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73203585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1-04-25至2031-04-24
主要股东:于江涛持股 70.00%,股东刘吉忠持股 3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于江涛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于江涛
执行董事、经理
男
中国
北京
无
无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于江涛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没有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标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宁波鼎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鼎耀合伙持有的公司 9,76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16%。转让价格为 17.864元/股,转让价款174,352,640.00元,购买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后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
-
9,760,000
5.001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
9,760,000
5.0016%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0
0.0000%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宁波鼎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北京中成信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中成瑾瑜混合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款
转让标的:系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自甲方处受让的迦南智能共计 9,7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转让价款:系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受让标的股票而须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支付的股票转让价款。
(二)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票9,760,000股(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占迦南智能已发行股票总
数的 5.0016%);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 2 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迦南智能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3双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17.864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个交易日迦南智能收盘价的 80%,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74,352,640.00元(大写:壹亿柒仟肆佰叁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
- 4双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 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票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如下条件分四期支付:
(1) 上市公司披露本次股份转让提示性公告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2)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3)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标的股票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乙方需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000.00元(大写:叁仟万元整);
(4) 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10日内,乙方需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84,352,640.00元(大写:捌仟肆佰叁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元整)。前述履约保证金转化为股份转让价款,至此全部股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 4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标的股票的过户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标的股票的过户登记手续。
- 5本协议双方应共同同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如下手续事项:
(1) 由双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登记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
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 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 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五)过渡期安排
- 6过渡期内,甲方应在其所持迦南智能股票(包括标的股票)权限范围内,确保迦南智能合法运作,甲方不得采取或导致任何损害迦南智能利益以及可能对标的股票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措施或行为。
- 7过渡期内,如迦南智能进行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行为,则标的股票因前述股利分配产生的孳息应当随同标的股票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乙方无需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 8过渡期间内,如迦南智能发生停业、歇业、破产、解散等情形,则本协议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 9如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政策变化原因,导致甲乙双方在提交相关申请后的六个月内未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双方应友好协商终止,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甲方应原路返还,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 甲方保证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 甲方已就本协议约定获得了全部所需的同意、批准和授权,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超越其权利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3) 标的股票为甲方合法取得,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承诺转让的标的股票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任何其他担保或担保权益,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优先安排;没有任何第三人对所转让的标的股票主张权利;也未有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甲方持有的标的股票作出过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或者决定;
(4)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票转让相关的各
项工作;
(5) 甲方承诺在转让完成日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会因存在上述事项而被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6) 至转让完成日止,甲方应在所有实质方面履行和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与保证。
4.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 乙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私募基金,拥有与签署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乙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3)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股票转让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a)中国有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规定;(b)乙方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乙方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4) 乙方已知悉迦南智能的公司章程及已公告的迦南智能的公司信息,乙方承诺标的股票过户登记在其名下后遵守迦南智能章程,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和迦南智能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5) 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6) 乙方保证本次受让的股份,在登记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减持规则;
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履行或协助迦南智能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七)违约责任
-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 如根据本协议约定发生甲方应返还转让价款的情形,甲方应及时返还转让价款,逾期未返还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转让价款返还至乙方之日,按应付未付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如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取得深交所确认意见书,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任一期股份转让款的,则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未付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有权直接从乙方已付款项中扣除前述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再将余下款项(若有)无息返还给乙方。
(4) 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对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 3本协议生效后,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八)保密和信息披露
- 1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迦南智能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 2本协议双方同意,对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有关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以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定价的信息;但有证据证明是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处收到,或者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披露或公开的信息除外)予以保密。
- 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工作人员)披露上述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乙方为进行本协议所述之交易而向合伙人进行披露;
(2) 向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监管机构披露。
- 4 除上述情形外,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三、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借款及还款安排,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本报告书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3、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备置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开源路315号,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中成信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中成瑾瑜混合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于江涛 (签字)
2026年6月1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慈溪市
股票简称
迦南智能
股票代码
30088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北京中成信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中成瑾瑜混合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北京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0.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有数量:9,760,000股
持股比例:5.001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减持
是□否□其他√
详见本报告“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之“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不适用☑
___(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不适用□
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中成信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中成瑾瑜混合
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于江涛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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