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柳钢股份董事会发布公告,说明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控股股东柳钢集团持有的广西钢铁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
2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定价公允,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业务协同效应,不构成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关联交易,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重组法定条件。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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