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柳钢股份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控股股东柳钢集团持有的广西钢铁1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出具核查意见,确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
3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保持独立性,不新增重大不利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关联交易。
4该核查意见为重组推进的必要合规文件。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持有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或“标的公司”) 1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齐百钢
王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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