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柳钢股份2026-06-11 00:00

摘要

1柳钢股份董事会确认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控股股东柳钢集团持有的广西钢铁少数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
2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不涉及新增报批事项。
3交易完成后将增强公司对广西钢铁的控制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保持独立性,不新增重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关联交易,有利于提升抗风险能力。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或“标的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广西钢铁少数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公司已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1. 根据交易对方的书面确认,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1.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增持标的公司股权,能够加强控制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1.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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