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柳钢股份董事会确认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控股股东柳钢集团持有的广西钢铁少数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
2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无法律障碍,不涉及新增报批事项。
3交易完成后将增强公司对广西钢铁的控制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保持独立性,不新增重大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关联交易,有利于提升抗风险能力。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钢铁”或“标的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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