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柳钢股份2026-06-11 00:00

摘要

1柳钢股份董事会发布说明,确认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控股股东柳钢集团持有的广西钢铁1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2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募资用途、财报违规或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董监高受处罚或立案调查、控股股东重大违法等禁止性情形,本次重组合规性得到董事会背书。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3%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0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