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鄂尔多斯2026-06-11 00:00

摘要

1鄂尔多斯发布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B股每股派发0.102377美元(含税)。
2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16日,除权(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均为2026年6月17日;
3B股股权登记日为6月22日,红利发放日为6月30日。
4本次分红以总股本约27.99亿股为基数,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19.59亿元,不涉及送股或转增股本。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102377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6

-

2026/6/17

2026/6/17

B股

2026/6/22

2026/6/16

2026/6/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1.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98,776,25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 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59,143,377.80元。其中A股1,975,576,25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82,903,377.80元;B股823,200,000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2377美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4,276,746.40美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16

-

2026/6/17

2026/6/17

B股

2026/6/22

2026/6/16

2026/6/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 本公司之股东一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直接发放,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6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63元。

(5)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7元。

(6) 持有B股的股东,按本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6年 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8375)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102377美元(含税)。持有B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2025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92139美元。

(8) 其中B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

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照 10%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102377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9) 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7-8543776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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