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瑞茂
公告编号:2026-071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2026年5月28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10起诉讼处于撤诉或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公告涉及诉讼的涉案金额合计:约68,813.8520万元人民币(包含已撤诉案件)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序号
原告
被告
立案时间
诉讼类型
诉讼涉及金额(万元)
受理法院
进展情况(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后文)
1
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方)
2026/1/4
买卖合同纠纷
3,992.7091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原告已撤诉
2
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方)
2026/1/5
买卖合同纠纷
3,130.3090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
3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2025/11/2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1,076.682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已出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2026/1/2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982.9808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已出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6/1/15
信用证融资纠纷
3,022.6169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已出
6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保证人)
2025/11/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4,579.688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已出
7
离职员工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2026/3/5
劳动争议
10.5123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已出
8
离职员工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2026/3/5
劳动争议
7.0587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已出
9
离职员工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2026/3/5
劳动争议
5.0101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已出
10
离职员工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2026/3/5
劳动争议
6.2846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已出
(一)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江苏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公司于2026年4月2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近日,公司收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1、判令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1303089.9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209000000元及利息676637.5元(暂计算至 2025年11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 24%为限);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183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负担。
(四)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信用证垫款29609958.33元,并支付以29609958.33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8%计算的罚息;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30000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对上述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5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负担。
(五)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披露了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证融资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3000万元、罚息 33750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4.5%支付自2025年12月3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2、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汇票号为63024910392652025062300133921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191969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
(六)公司于2025年12月20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欠款17420.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 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219.5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5992.6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 10208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 18%计收利息);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1695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9日为297284.17元,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3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2025年1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3、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律师费22709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 3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0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35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被告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550万股、50万股、800万股、1172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10251万元、219.5万元、3616.32万元、5319.8252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7、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60万股、2100万股、860万股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7488.592万元、9492.84万元、3903.626万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08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诉讼费负担限额以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限)。
(七)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离职员工劳动争议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11000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0432.9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102.76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1582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八)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离职员工劳动争议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9774.52元、经济补偿金49895元、应休未休年假工资9749.6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1163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九)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离职员工劳动争议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5172.28元、经济补偿金43961.32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962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离职员工劳动争议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500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9900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假工资3441.36元;
4、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 (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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