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跃医疗: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鱼跃医疗2026-06-10 00:00

摘要

1鱼跃医疗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注销》议案。
2出席股东代表股份5.46亿股,占表决权总数54.46%,其中中小股东参与度高。
3各项回购子议案均获99.9%以上高票通过,表明市场对公司回购注销方案高度认可。
4律师见证会议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5此次回购注销将直接减少公司总股本,提升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体现管理层对公司价值的信心。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6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708号鱼跃7号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61人,参加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45,921,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总股份数1,002,476,929股)的 54.4572% ,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26,840,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86%。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9,080,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8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858人,代表股份119,109,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15%。

8、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于2026年5月2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注销》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注销的方案,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545,569,8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6%;反对: 295,1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41%;弃权:5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3%。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18,758,0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9.7050%;反对:295,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2478%;弃权:5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473%。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545,445,9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29%;反对: 269,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弃权:20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77%。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18,634,1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9.6010%;反对:269,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2264%;弃权:20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1726%。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545,411,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66%;反对: 290,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32%;弃权:21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02%。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18,599,5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9.5719%;反对:290,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2440%;弃权:2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1841%。

1.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545,570,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57%;反对: 286,9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26%;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8%。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18,758,3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9.7052%;反对:286,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2409%;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539%。

1.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545,586,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387%;反对: 270,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6%;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8%。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18,774,5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9.7188%;反对:270,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2273%;弃权:6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539%。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545,414,1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71%;反对: 442,7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11%;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18%。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18,602,3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9.5743%;反对:442,7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3717%;弃权: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541%。

1.07 关于办理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的相关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545,594,7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402%;反对: 269,6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494%;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04%。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不含)的中小股东(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18,782,9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99.7259%;反对:269,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2264%;弃权:5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0.0478%。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梦伟律师和周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2、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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