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展:关于与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签署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的公告

湖南发展2026-06-10 00:00

摘要

1湖南发展于2026年6月8日与宁远县发改局签署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拟在宁远县投资建设不少于200MW集中式光伏项目,暂定投资额6亿元。
2该协议为意向性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项目需在取得核准后两年内开工、三年内投产。
4此举有利于公司聚焦能源主业,提升新能源业务竞争力,但短期内不会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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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6-046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签署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于2026年6月8日签署了《湖南发展宁远县集中式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1、基本情况: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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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约能力分析: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良好。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宁远县发展和改革局

乙方: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投资主体

甲方通过招商引资选定乙方为宁远县集中式光伏项目投资开发主体之一,由乙方在宁远县境内开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工作。

2、投资内容

光伏项目:乙方拟在宁远县冷水镇、东溪街道等地块投资建设不少于200MW光伏发电项目。

拟投资额:光伏项目暂定6亿元。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额将依据项目用地的土地性质及其他相关因素综合确定,最终以批复的装机规模为准。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支持乙方为宁远县集中式光伏项目投资开发主体。

(2)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开发、建设、验收过程中有关项目备案、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电力、矿藏、文物、军事、消防、维稳等各类手续,乙方需依法取得相关批复、行政许可及验收文件,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3) 甲方依法依规支持拟投项目纳入当地能源规划和重点项目,在项目资源配置、规划布局、申报核准、外部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项目建设、运营和进一步开拓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协助乙方完成土地、山林资源等租用工作。对建设用地,甲方依法依规将土地供给乙方,乙方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4) 甲方协助乙方在宁远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5) 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项目报批等相关工作。

(6) 甲方积极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

(7) 项目立项后,甲方同意将本项目列为县重点项目予以支持,确保项目纳入“十五五”新能源规划,安排县级领导联系,并进行项目调度。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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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乙方负责编制项目的申报材料,充分利用乙方政策资源优势,向省发改委(能源局)争取省统筹部分项目指标并纳入全省“十五五”能源规划。

(2) 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在宁远县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依法在宁远县缴纳税费。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20%。

(3) 乙方按计划加快项目开发进度,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在开工建设前需做好规划设计图纸、消防、环保、水保、安监、建设等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用地预审、环评、水保、林地报批等开工前置手续。

(4) 乙方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做到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遵守生态环境、土地、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督。

(5) 乙方负责开展本协议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国土、林业、水文、地质、电力、矿藏、文物、军事(非内部涉密资料)等专题报告,甲方督促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支持文件。

(6) 乙方确保项目资金、人员投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担当社会责任,与甲方共同构建政企合作典范。

(7) 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乙方严格履行相关报批、报建、验收程序。

(8) 若乙方在宁远县境内投资建设集中式光伏项目,乙方在宁远县注册的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不变,乙方所有权利义务由乙方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履行。

(三)推进机制

1、双方建立沟通机制,沟通项目进展,协商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项目尽早投产达效。

2、双方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工作专班,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协调推进项目建设,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监督、调度项目进展、投资进度等。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所引起的纠纷、责任、损失等,一概由违约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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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及国家、地方、行业的政策、计划重大调整,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均免除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条款

1、乙方向上申报项目取得湖南省能源局核准(备案)文件后,两年内开工建设,三年内建成投产(包括输电线路等配套工程)。

2、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相关约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府规定、国资监管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相关规定为准。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协议,如需要更改或解除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在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年内未取得项目开发指标视为自行放弃项目开发权。本协议合作期内,各自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费用由各自承担。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聚焦能源核心主业定位,加快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本次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事项,不影响公司现金流的正常运转,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投资意向协议,尚未完成投资决策,项目最终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在项目具体实施前,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序号

协议名称

协议各方

披露日期

进展情况

1

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

公司、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

2023年8月12日

1、项目公司与原EPC方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安装公司”)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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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

EPC总承包合同,并引入深圳市建融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建融新能源”)、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第四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新EPC方。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7月,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注:深圳建融新能源为新EPC联合体牵头人,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出具知情确认函)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2、因《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即将到期,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1月,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新EPC方深圳建融新能源(注:深圳建融新能源为新EPC联合体牵头人,湖南第四工程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出具知情确认函)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3、因《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履约保函即将到期,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4月,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湖南安装公司以及深圳建融新能源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4、鉴于项目并购推延,且《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约定的履约保函即将到期,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2月,公司与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受托方以及深圳建融新能源签订《排他性意向合作协议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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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协议四》。

2

嘉禾县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公司、嘉禾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5日

正常履行中。

2、公司向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2026年6月3日,股份数量为107,196,50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07,196,505股)。除上述事项外,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持股变动情形发生。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在未来三个月内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七、备查文件

《湖南发展宁远县集中式光伏项目投资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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