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泉股份2026-06-10 00:00

摘要

1新泉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内容、审议流程及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2委员会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健全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且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6、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被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凝聚力,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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