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中船科技2026-06-10 00:00

摘要

1中船科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2截至2025年末,核心标的中国海装评估值大幅低于交易对价,发生减值44.94亿元;
3凌久电气减值104.86万元;
4中船风电、新疆海为、洛阳双瑞未减值。
5合计减值金额约44.95亿元。
6根据协议,若触发减值补偿条件,补偿义务人需优先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差额补偿。
7该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异议。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page=0,bbox=[1759, 2588, 1936, 2765])

目 录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1-5

![](page=1,bbox=[1760, 2590, 1935, 2764])

![](page=2,bbox=[315, 213, 881, 381])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2026)第110B015029号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三、本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中船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与维护与编制资产减值测试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采用适当的编制基础,并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中船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资产减值测试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

有限保证鉴证业务所实施的程序的性质、时间较合理保证业务有所不同,且范围较小,因此,有限保证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合理保证鉴证业务。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及我们对项目风险的评估。我们实施的程序主要包括了解中船科技公司管理层执行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和依据、核查会计记录、询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

![](page=2,bbox=[1759, 2588, 1935, 2765])

![](page=3,bbox=[317, 208, 425, 316])

Grant Thornton致同

三、审核意见

基于我们已实施的鉴证程序和获取的证据,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资产减值测试报告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资产减值测试报告三、本报告的编制基础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期满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000000072741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范晓红

110001590195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书曼

110101300933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page=3,bbox=[1759, 2589, 1935, 2765])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有关规定,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减值测试情况说明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2022年1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2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组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海装”)100%股权、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风电”) 88.58%股权、洛阳双瑞风电叶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双瑞”)44.64%少数股权、中船海为(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为”)100%股权和中船重工(武汉)凌久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久电气”)10%少数股权。

2022年11月15日,本公司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交易方案。

2023年7月2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0号),同意本次重组交易方案。

2023年8月18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

二、重大资产重组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1、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及期末减值额的确定

在业绩承诺补偿期届满时,由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补偿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评估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结果以该《减值测试报告》为准。

![](page=4,bbox=[1758, 2586, 1934, 2763])

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期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需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标的资产的影响)。

各补偿义务人期末减值额=期末减值额×各补偿义务人持有各标的资产的股份比例。

如果各补偿义务人期末减值额 >各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减值补偿条件”),则补偿义务人还需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差额部分。各补偿义务人就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各补偿义务人期末减值额各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为免疑义,前述“累计已补偿金额”包括累计已补偿股份按照对价股份发行价格折算的补偿金额,即累计已补偿金额 =累计已补偿股份数量×对价股份发行价格+累计已补偿现金金额。

2、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方式

若触发标的资产减值补偿条件,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对价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就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各补偿义务人就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各补偿义务人就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 $ \div $对价股份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补偿的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应调整为:

各补偿义务人就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各补偿义务人就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 $ \times $ (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果业绩承诺补偿期内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则补偿义务人需就该部分补偿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向补偿义务人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向上市公司进行返还。

若触发标的资产减值补偿条件时,如各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足以补偿的,不足部分应以现金方式另行补偿,计算公式为:

各补偿义务人需另行补偿的现金金额 = 各补偿义务人期末减值额一各补偿义务人于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额×对价股份发行价格一各补偿义务人于

![](page=5,bbox=[1758, 2585, 1934, 2764])

业绩承诺期合计已补偿现金数额一补偿义务人因减值测试已补偿的股份数量×对价股份发行价格。

无论如何,各补偿义务人就业绩承诺资产及/或减值测试资产在补偿期内的累计业绩承诺资产应补偿金额及/或减值测试资产应补偿金额、对外转让资产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就标的资产所获得的交易对价。

三、本报告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以及本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原股东签订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编制。

同时,本公司对标的资产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减值测试的依据是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于2026年5月25日出具的东洲评报字【2026】第0185号《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6】第0755号《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6】第1418号《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6】第1217号《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的东洲评报字【2026】第1447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减值测试评估情况

1、委托前,本公司对东洲评估的评估资质、评估能力及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了解,未识别出异常情况。

2、东洲评估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相关情况,在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后,对不同标的公司的评估主结论选用资产基础法或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

![](page=6,bbox=[1758, 2586, 1934, 2764])

3、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述,各标的资产2025年12月31日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元

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2025年末全部权益的评估值(A)

业绩承诺期现金分红金额(B)

业绩承诺期增资金额(C)

标的资产对应股比(D)

标的资产2025年末评估值[E=(A+B-C)*D]

重大资产重组时标的资产交易对价(F)

是否减值

减值金额(G=F-E)

中国海装

1,583,145,030.66

16,137,138.45

100.00%

1,599,282,169.11

6,093,388,257.08

是

4,494,106,087.97

中船风电

3,212,791,150.86

329,617,448.16

88.58%

3,137,916,984.23

1,850,609,966.98

否

新疆海为

918,125,648.25

39,892,292.87

100.00%

958,017,941.12

844,749,211.11

否

洛阳双瑞

1,496,358,384.26

84,233,359.19

500,000,000.00

44.64%

482,356,907.64

395,444,671.95

否

凌久电气

114,199,391.43

9,250,034.33

10.00%

12,344,942.58

13,393,502.64

是

1,048,560.06

合计

7,324,619,605.46

479,130,273.00

500,000,000.00

/

6,189,918,944.68

9,197,585,609.76

/

4,495,154,648.03

![](page=7,bbox=[1759, 2587, 1934, 2763])

4、本次减值测试过程中,本公司已向东洲评估履行了以下工作:

(1) 已充分告知东洲评估本次评估的背景、目的等必要信息;

(2) 对于存在不确定性或不能确认的事项,需要及时告知并在其《资产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

5、本公司对于评估所使用的评估假设、评估参数进行了复核,未识别出异常情况。

五、测试结论

经测试,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标的资产中船风电、新疆海为和洛阳双瑞不存在减值迹象,标的资产中国海装和凌久电气发生减值,中国海装减值金额为4,494,106,087.97元,凌久电气减值金额为1,048,560.06元。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9日

![](page=8,bbox=[1759, 2587, 1934, 2764])

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年 月 日

/yr /m /d

![](page=9,bbox=[199, 958, 366, 1187])

敦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100000072741

姓 名 范晓红

Full name

性别女

年 月 日

/y /m /d

Sex

CPA任职资格检验台格

Q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BICPA

111CPA002375

58114999 124501030

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2011

Working unit

出生日期 1979-10-13

工作单位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

身份证号码 142431197910130324

Identity card No.

本证书经检验合格,继续有效一年。

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for another year after

discontinuation.

CPA任职资格检查印章

BICP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10C02004474

49194428 13901881

2010

Annual Renewal Registration

年度检验登记

![](page=9,bbox=[1121, 900, 1224, 1007])

CPA庄即济格榆智台略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BICPA

17C0401278

0304719 P 7303507

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 When practising, the CPA shall show the client this

注意事项

  1. This certificate shall be exclusively used by the holder. No transfer or alteration shall be allowed.
  1. The CPA shall return the certificate to the competent Institute of CPAs when the CPA stops conducting certificate when necessary.

二、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要时向委托方出

四、本证书如遗失,应立即向主管注册会律师协会报告,登报声明作废后,办理补发手续。

二、本证书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

三、注册会计师停止执行法定业务时,应将本证

NOTES

  1. In case of loss, the CPA shall report to the competent Institute of CPAs immediately and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 of reissue after making an announcement of loss on the newspaper.

2017年 4月 20日

h:m:s

同意调入 Agree the holder to be transferred to

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ING

注册会计师协会

转所专用章

转入协会盖章 stamp of the transfer-in Institute of CPAs

(街珠善通合似)

Stamp of the trans

2012年11月

转出协会盖章

Stamp of the transfer-out Institute of CPAs

事务所

CPAs

同意调入 Agree the holder to be transferred to

中瑞品华公证有限公司

CERTIFIED PUBLIC PUBLIC ACCOUNTANTS

特此专用章

CNFIBE

事务所 CPAs

Stamp of the transfer-out institute of CPAs

13年 6月 5日

ly /m /d

事务所 CPAs

中瑞长华(锦味喜通咨服)事务所

CPA

Agree the holder to be transferred from

中國品華会酒店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務所

CPA

转入协会盖章

Stamp of the transfer-in Institute of CPAs

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 Registration of the Change of Working Unit by a CPA

同意调入

Agree the holder to be transferred to

转出协会盖章

INSTITUTE OF CSR

注册会

2013.09

BENNING ACCOUNTING CENTER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ING

BENNING

Stamp of the transfer-out In

2017年4月

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 Registration of the Change of Working Unit by a CPA

Stamp of the transfer-out institute of CPFA

2012年 1月 12日 /m /d

y

事务所 CPAs

Agree the holder to be transferred from

中端投资学

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 Registration of the Change of Working Unit by a CPA

![](page=9,bbox=[1761, 2592, 1934, 2764])

![](page=10,bbox=[284, 523, 470, 786])

姓名

Full name 赵书曼

Sex 女___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1987-09-02

工作单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orking unit

身份证号码

Identity card No. 342222198709021243

软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书编号:

No.of C Certificate 110710093

批准机构协会:

Authorized Institute of CPA北京注

发证日期:

Date of Issuance 2016

11000000072741

2016 /y 06 月 13 日 /m /d

![](page=10,bbox=[1656, 866, 1756, 968])

CPA任职资格检查合格

BICPA

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17CPA010253

00252746 77840026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

姓名:赵书曼

2017 is vali this renewal.

证书编号:110101300933

![](page=10,bbox=[1609, 1101, 1770, 1260])

赵书曼

年 月 日

/y /m /d

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 Registration of the Change of Working Unit by a CPA

同意调出 Agree the holder to be transferred from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ING

CHINA

事务所

CPAs

转出协会盖章

Stamp of the transfer-out Institute of CPAs

年 /y 月 /m 日

2018 -01- 26

Agree the holder to be transferred to

北京会计行业协会

注册会计小章

转入协会盖章

Stamp of the transfer-in Institute of CPAs

2018 01-26

年 月 日

/y /m /d

注册会计师工作单位变更事项登记 Registration of the Change of Working Unit by a CPA

同意调出 Agree the holder to be transferred from

事务所

CPAs

转出协会盖章 Stamp of the transfer-out Institute of CPAs

年 月 日

/y /m /d

同意调入 Agree the holder to be transferred to

事务所 CPAs

转入协会盖章 Stamp of the transfer-in Institute of CPAs

年 月 日

/y /m /d

![](page=10,bbox=[1761, 2591, 1935, 2764])

![](page=11,bbox=[154, 1912, 518, 2245])

会计师事务所

说明

执业证书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部门依法审批,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来普通合伙)

11000000072741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凭证。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主任会计师: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

租、出借、转让。

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1.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应当向财

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执业证书编号:11010156

批准执业文号:京财会许可[2011]0130号

发证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批准执业日期:2011年12月13日

二〇二〇年 +一月+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

5107000000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page=11,bbox=[1761, 2590, 1934, 2764])

![](page=12,bbox=[230, 1211, 476, 14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

(副 本) (20-1)

91110105592343655N

扫描市场主体身份码了解更多登记、备案许可、监管信息,体验更多应用服务。

![](page=12,bbox=[556, 647, 720, 808])

名称 致同会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家税务局(特殊普通合伙)

000000072741

出资额 5235万元

类 型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1年12月22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惠琦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经营范围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12105040408

2025年12月08日

![](page=12,bbox=[1760, 2590, 1935, 2766])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