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凯宝2026-06-09 19:02

摘要

1上海凯宝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存在利用员工个人卡进行工资二次分配、收取社保款、劳务费发放不规范及销售费用核算不符等内控违规问题,被责令改正;
2董事长穆竟伟、总经理周迎宾等4名高管被出具警示函。
3公司需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并表示该事项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穆竟伟、周迎宾、任立旺、陈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6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948912G,简称公司)存在利用员工个人银行卡进行工资二次分配、利用员工个人银行卡收取员工社保款、劳务费发放不规范、销售费用核算与费用实际发生情况不符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一一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四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穆竟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周迎宾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任立旺作为公司董事、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陈友龙作为公司现任财务总监,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二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穆竟伟、周迎宾、任立旺、陈友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与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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