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中航泰达2026-06-09 00:00

摘要

1北交所对中航泰达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2因公司2025年业绩快报披露净利润1906万元,后修正为亏损406万元,差异超50%且未及时修正;
3同时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4董事长刘斌、总经理黄普、财务负责人魏群未勤勉尽责。
5公司申辩理由未被采纳。
6该事项属信息披露违规,反映公司内控及财务核算存在缺陷。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号

关于给予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泰达),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11B2号楼一层101室。

刘斌,中航泰达董事长。

黄普,中航泰达总经理。

魏群,中航泰达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中航泰达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中航泰达于2026年2月27日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

公告》,预计报告期内利润总额为20,139,073.8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064,098.63元。2026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利润总额修正为 -2,864,194.55元,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 -4,064,000.75元,修正数据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2026年4月29日,中航泰达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64,000.75元,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中航泰达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2.2条、第6.2.3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刘斌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黄普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魏群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2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中航泰达、刘斌、黄普、魏群提出以下申辩理由:一是本次违规系因外部客观原因,具有不可控性。二是公司为首次违规,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主观恶意情形。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中航泰达2025年度净利润为负,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且披露的业绩快报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50%以上,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二是本所作出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已经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影响后果、相关主体的主观状态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中航泰达、刘斌、黄普、魏群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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