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金富科技2026-06-09 00:00

摘要

1金富科技发布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会议于6月8日召开,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71.04%。
3会议高票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同意票占比均超99.99%,中小股东同意率亦超99%。
4律师认为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SHENZHEN)LAW FIRM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6】第0025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于2026年6月8日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恒通路10号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珊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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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通讯方式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8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6月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84,70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420%。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83,42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46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6月1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8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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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29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21%。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4,6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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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37%;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8%。

2. 审议通过《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4,6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80%;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6%;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4%。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4,69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2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98%;反对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1%;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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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瑞

经办律师: 侯其锋



刘新桐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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