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锐新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芜湖德恒汽车装备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独立财务顾问国元证券出具核查意见,确认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组办法》认定的重大资产交易行为,不存在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亦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资产买卖行为,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科技”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童小平、张亚鹏等10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芜湖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装备”或“标的公司”) 51%股权,同时向包括黄山开投领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领盾”)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重组办法》认定的重大资产交易行为,不存在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亦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字):___
朱玮琼
刘健波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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