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24层及27-31层 邮编:100020 22-24/F & 27-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 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5日14:5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9层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5日9:15至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29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57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92,582,446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5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5,927,32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6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7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6,655,123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4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杨林先生主持,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528,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98%;反对9,94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104%;弃权10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8%。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 逐项审议《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1,082,529,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99%;反对9,94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101%;弃权10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0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1,082,529,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99%;反对9,86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27%;弃权18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4%。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1,082,531,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801%;反对9,85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22%;弃权19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7%。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1,082,496,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0769%;反对9,8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47%;弃权2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4%。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1,082,523,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93%;反对9,86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33%;弃权19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4%。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6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1,082,331,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617%;反对9,87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37%;弃权37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46%。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7 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1,082,488,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62%;反对9,90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64%;弃权19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5%。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1,082,520,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91%;反对9,86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27%;弃权19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3%。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09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1,082,486,8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60%;反对9,89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58%;弃权19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2%。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2.10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1,082,398,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679%;反对9,89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57%;弃权28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63%。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3. 审议《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493,8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66%;反对9,89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60%;弃权19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4%。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 审议《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524,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94%;反对9,87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34%;弃权18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2%。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 审议《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534,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803%;反对9,86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25%;弃权18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2%。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6. 审议《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485,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59%;反对9,89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58%;弃权20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3%。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 审议《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股东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455,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31%;反对9,924,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83%;弃权20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85%。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498,8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771%;反对9,89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9059%;弃权18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170%。
该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3)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
刘涛
经办律师:___
关智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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