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峰化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浙江华峰合成树脂100%股权及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100%股权。
2董事会确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定价公允,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并避免同业竞争,且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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