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萃华: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ST萃华2026-06-06 00:00

摘要

1ST萃华公告称,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翠艺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裕春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
2罗湖法院裁定拍卖深圳翠艺340万股及郭英杰247.32万股以清偿中原信托约3022万元债务;
3汉阳法院裁定拍卖郭裕春325万股及郭英杰103.99万股以清偿小贷公司债务。
4本次合计处置股份约1016万股。
5目前该股东方持股10.46%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或质押。
6公司表示此事不影响日常经营及控制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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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ST萃华

公告编号:2026-056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5%以上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翠艺”)提交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和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阳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罗湖法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琼雁、郭裕春、郭英杰(以下简称 “被执行人”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琼雁、郭裕春、郭英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221,199.75元及利息等,罗湖法院于2026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罗湖法院裁定如下:

一、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3,4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ST萃华,证券代码:002731,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郭英杰名下的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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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2,473,208股股票(证券简称:ST萃华,证券代码:002731,股票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郭英杰系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其共计持有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9,892,830股股票,本次处置股票数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 25%)。

(二)汉阳法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郭加钦、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琼雁、郭裕春、郭英杰武汉市汉阳区加卿电子商务经营部(以下简称“被执行人”)

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加钦、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裕春、郭琼雁、郭英杰、武汉市汉阳区加卿电子商务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作出公证债权文书及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加钦、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裕春、郭琼雁、郭英杰、武汉市汉阳区加卿电子商务经营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汉阳法院申请执行,汉阳法院立案执行。汉阳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郭裕春名下有萃华珠宝股票3,250,000股(证券简称:ST萃华,证券代码:002731,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流通类型:无特殊限制条件,质押权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郭英杰名下有萃华珠宝股票1,039,970股(证券简称:ST萃华,证券代码: 002731,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流通类型:无特殊限制条件,质押权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郭琼雁、郭裕春、郭英杰系一致行动人,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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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目前深圳翠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为2,680.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46% ,其中:质押股份为2,3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9.04% ;司法冻结及司法再冻结的股份为2,680.5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46%。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将密切关注深圳翠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票情况,同时在获取相关信息及相关披露文件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本次司法执行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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