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T帕瓦就与湖南恒优能科技有限公司3940.40万元货款纠纷提起诉讼,近日收到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2原因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宝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侦查,案件具有经济犯罪嫌疑需移送公安机关。
3公司称该裁定不影响日常经营及当期损益,但投资者需关注实控人涉案带来的潜在治理风险及应收账款回收不确定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就与湖南恒优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事项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湖南恒优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403,975.1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浙0681民初16517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兼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宝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且现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820元,退还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次诉讼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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