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

韩建河山2026-06-06 00:00

摘要

1韩建河山董事会公告确认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2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辽宁兴福新材料99.9978%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
3经自查,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合规性、董监高合规记录、立案调查及重大违法行为等方面均符合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为后续重组及配套融资扫清合规障碍。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陈旭辉等25名股东持有的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福新材”)99.9978%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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