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韩建河山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辽宁兴福新材料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2独立财务顾问中德证券核查认为,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北京韩建集团,实控人未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3该意见为重大资产重组推进的必要合规文件,确认了交易性质及控制权稳定性。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陈旭辉等25名交易对方持有的辽宁兴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经济合作社;本次交易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超
安元
安 薇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 6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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