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金公司2026-06-06 00:00

摘要

1海问律师事务所就中金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事项出具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专项核查意见。
2自查期间(2025.5.19-2026.5.18),部分自然人及中金、东兴、信达等机构自营/资管账户存在买卖标的股票行为,相关主体均声明系独立投资决策,未利用内幕信息。
3律师核查认为上述交易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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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六年六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Address:20/F,Fortune Financial Center,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0,China

电话(Tel):(+8610)85606888传真(Fax):(+8610)8560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金公司的委托,担任中金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2026年5月18日出具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自查期间(定义见下文)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以下简称“合并各方”)A股股票的情况(以下简称“本核查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涉及本核查事项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于本所认为就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相关方发出了书面询问,或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相关方或者其他机构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确认函和/或证明文件。上述文件资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文件均构成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分析及结论的重要依据。

本所仅就与本核查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并未就中国境

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述及有关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中金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上述签署文件或作出说明、陈述与确认的主体均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本所进行访谈的相关人员均有权代表其所任职的单位就相关问题做出陈述和/或说明;本次交易相关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和已作出的说明、陈述与确认均获得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或授权作出,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有政府批准、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相关主体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3、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中金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中金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合并各方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合并各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合并各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

4、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5、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并结合本所律师对于相关人员的访谈,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股票代码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交易期间/交易日期

1

徐俊卿

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

601995.SH

2,800

2,800

0

2025.06.25-2025.10.10

601059.SH

1,500

1,500

0

2025.06.05-2025.06.09

2

卢春彪

信达证券员工卢鹏程的父亲

601995.SH

5,000

5,000

0

2025.09.02-2025.09.03

601198.SH

29,300

29,300

0

2025.07.28-2025.08.18

3

臧红雨

信达证券之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臧倚贤

601995.SH

0

5,000

0

2025.06.25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股票代码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交易期间/交易日期

的父亲

4

王慧兰

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监事侯一平的母亲

601995.SH

0

1,500

0

2026.01.06

5

罗小刚

东兴证券之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

601198.SH

0

200

0

2025.09.30

6

周宇凌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业务总监

601059.SH

6,000

6,000

0

2026.01.26-2026.02.09

7

潘希

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之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

601059.SH

100

100

0

2025.07.04-2025.08.22

8

任玉柱

信达证券员工任雪莹的父亲

601059.SH

400

400

0

2025.06.10-2025.06.11

注:上表中股份变动数、结余股数均为流通股。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声明和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 徐俊卿

徐俊卿为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徐俊卿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A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5)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2、 卢春彪

卢春彪为信达证券员工卢鹏程的父亲,卢春彪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卢鹏程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3、 碱红雨

臧红雨为信达证券之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臧倚贤的父亲,臧红雨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臧倚贤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4、 王慧兰

王慧兰为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监事侯一平的母亲,王慧兰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侯一平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5、 罗小刚

罗小刚为东兴证券之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罗小刚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6、 周宇凌

周宇凌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业务总监,周宇凌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7、 潘希

潘希为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之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潘希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8、 任玉柱

任玉柱为信达证券员工任雪莹的父亲,任玉柱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任雪莹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情况

1、 中金公司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金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75,700

75,700

10,50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21,200

8,900

34,5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40,205,431

39,740,073

1,341,603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00,800

109,800

75,3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51,200

41,600

9,6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64,964,744

65,285,625

108,585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2,461,200

107,800

2,445,6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12,800

12,100

7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中金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国际)有限公司存在的自营业务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或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 东兴证券

根据东兴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东兴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15,300

13,300

2,0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查期间无交易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69,200

6,700

62,5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东兴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在自营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自营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或量化对冲策略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性,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信达证券

根据信达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信达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账户

628,800

627,500

1,3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查期间无交易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查期间无交易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信达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存在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自查标的股票的交易,是信达澳亚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买卖中金

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根据兴业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兴业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454,500

307,900

156,800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550,200

550,300

11,400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520,600

521,400

300

兴业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存在自营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

根据国投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国投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做市业务账户

200

200

0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做市业务账户

300

300

0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做市业务账户

200

200

0

国投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存在做市业务因开展ETF申赎,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

根据中银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银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90,000

90,000

0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57,800

94,400

96,600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92,452

192,452

0

中银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

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银河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场外自营对冲业务账户

1,390,902

1,416,803

35,926

自营业务账户

116,100

115,800

5,8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300

0

5,700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场外自营对冲业务账户

6,794,800

6,915,100

35,300

自营业务账户

536,100

566,000

16,1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0

0

16,00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95,300

97,300

0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场外自营对冲业务账户

5,700,712

5,765,012

2,800

自营业务账户

267,900

382,800

4,90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6,900

16,900

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100

0

4,800

银河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自营账户、融资融券账户、场外自营对冲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企业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

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和承诺、访谈记录等文件,本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和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盖章)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1100000223408

负责人:张金恩

经办律师:牟坚

郑燕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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