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摘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國浩律師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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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公司”)的委托,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担任东兴证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6年5月18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声明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已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与相关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相关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三)东兴证券及相关方已就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事宜出具相关承诺,其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方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参考或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备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东兴证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合并各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合并各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业务经办人员;
(四)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确认,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股票代码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交易期间/交易日期
1
徐俊卿
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
601995.SH
2,800
2,800
0
2025.06.25-2025.10.10
601059.SH
1,500
1,500
0
2025.06.05-2025.06.09
2
卢春彪
信达证券员工卢鹏程的父亲
601995.SH
5,000
5,000
0
2025.09.02-2025.09.03
601198.SH
29,300
29,300
0
2025.07.28-2025.08.18
3
臧红雨
信达证券之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臧倚贤的父亲
601995.SH
0
5,000
0
2025.06.25
4
王慧兰
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监事侯一平的母亲
601995.SH
0
1,500
0
2026.01.06
5
罗小刚
东兴证券之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
601198.SH
0
200
0
2025.09.30
6
周宇凌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业务总监
601059.SH
6,000
6,000
0
2026.01.26-2026.02.09
7
潘希
东兴证券之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之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
601059.SH
100
100
0
2025.07.04-2025.08.22
8
任玉柱
信达证券员工任雪莹的父亲
601059.SH
400
400
0
2025.06.10-2025.06.11
注:上表中股份变动数、结余股数均为流通股。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自
查报告或声明和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徐俊卿
徐俊卿为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徐俊卿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A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2、卢春彪
卢春彪为信达证券员工卢鹏程的父亲,卢春彪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
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卢鹏程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3、减红雨
臧红雨为信达证券之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臧倚贤的父亲,臧红雨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臧倚贤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4、王慧兰
王慧兰为东兴证券之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监事侯一平的母亲,王慧兰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侯一平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
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5、罗小刚
罗小刚为东兴证券之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罗小刚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6、周宇凌
周宇凌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业务总监,周宇凌已出具自
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7、潘希
潘希为东兴证券之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潘希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形。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前,本人不再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
(4)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5)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8、任玉柱
任玉柱为信达证券员工任雪莹的父亲,任玉柱已出具《关于买卖本次交易相关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声明和承诺》,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3、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4、本人承诺前述声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任雪莹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并不知情。
(2)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直系亲属等相关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3) 自查期间,本人不存在泄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信息的行为,亦不存在建议他人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或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4) 本人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情况
1、中金公司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金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75,700
75,700
10,50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21,200
8,900
34,5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40,205,431
39,740,073
1,341,603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00,800
109,800
75,3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51,200
41,600
9,6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64,964,744
65,285,625
108,585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2,461,200
107,800
2,445,6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12,800
12,100
7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中金公司及中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中金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国际)有限公司存在的自营业务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和/或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
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东兴证券
根据东兴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东兴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15300
13300
20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查期间无交易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69,200
6,700
62,5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东兴证券及东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东兴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在自营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自营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或量化对冲策略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不存在关联性,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信达证券
根据信达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信达证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账户
628,800
627,500
1,300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查期间无交易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查期间无交易
注:统计口径包括信达证券及信达证券的控股子公司。
信达证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存在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自查标的股票的交易,是信达澳亚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454,500
307,900
156,800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550,200
550,300
11,400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自营业务账户
520,600
521,400
3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存在自营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
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做市业务账户
200
200
0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做市业务账户
300
300
0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做市业务账户
200
200
0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存在做市业务因开展ETF申赎,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 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90,000
90,000
0
(2) 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57,800
94,400
96,600
(3) 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92,452
192,452
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1)买卖中金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场外自营对冲业务账户
1,390,902
1,416,803
35,926
自营业务账户
116,100
115,800
5,8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300
0
5,700
(2)买卖东兴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场外自营对冲业务账户
6,794,800
6,915,100
35,300
自营业务账户
536,100
566,000
16,10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0
0
16,00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95,300
97,300
0
(3)买卖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具体情况
账户类型
期间累计买入(股)
期间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股数量(股)
场外自营对冲业务账户
5700712
5765012
2800
自营业务账户
267900
382800
4900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6900
16900
0
融资融券业务账户
100
0
480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自营账户、融资融券账户、场外自营对冲账户、资产管理账户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认真查实,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企业不存在其他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
A股股票的行为。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和承诺、访谈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声明和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中金公司、东兴证券和信达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2026年6月5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信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宋萍萍
宋萍萍
雷丹丹
雷丹丹
潜江绵
曹江玮
周郧
周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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