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转让方)

强力新材2026-06-05 18:32

摘要

1强力新材控股股东、实控人钱晓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个人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宝鼎基金)合计减持2800万股,占总股本5.1443%。
2转让价格为10.95元/股(前一交易日收盘价80%),交易总额3.066亿元。
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由33.66%降至28.52%,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4受让方承诺遵守减持规定,未来12个月不排除继续增减持。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强力新材

股票代码:3004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钱晓春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管军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管国勤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钱瑛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钱小瑛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报告签署日期:2026年06月0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强力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1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钱晓春、管军、管国勤、钱瑛、钱小瑛

上市公司、公司、强力新材

指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1443%的行为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准则15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钱晓春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1131964********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董事长

2、姓名:管军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1041964********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在公司担任的职务:董事

3、姓名:管国勤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1041961*******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4、姓名:钱瑛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4211962********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5、姓名:钱小瑛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4211966********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晓春先生与管军女士系夫妻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一致行动人为管国勤女士、钱瑛女士、钱小瑛女士、钱彬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管国勤女士系管军女士之姐,钱瑛女士系钱晓春先生之姐,钱小瑛女士系钱晓春先生之妹。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管国勤女士、钱瑛女士、钱小瑛女士的个人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强力新材股份 183,231,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64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强力新材股份155,231,7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5201%。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钱晓春

合计持有股份

10,500.1175

19.2915%

9,271.1875

17.033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625.0294

4.8229%

1,396.0994

2.5650%

有限售条件股份

7,875.0881

14.4686%

7,875.0881

14.4686%

管军

合计持有股份

5,657.2388

10.3938%

4,242.9388

7.795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414.3097

2.5985%

0.0097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4,242.9291

7.7954%

4,242.9291

7.7954%

管国勤

合计持有股份

260.5135

0.4786%

195.3935

0.359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5.1284

0.1197%

0.0084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5.3851

0.3590%

195.3851

0.3590%

钱瑛

合计持有股份

186.7509

0.3431%

140.0709

0.257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6.6877

0.0858%

0.0077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0.0632

0.2573%

140.0632

0.2573%

钱小瑛

合计持有股份

179.8886

0.3305%

134.9186

0.247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4.9722

0.0826%

0.0022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4.9164

0.2479%

134.9164

0.2479%

钱彬

合计持有股份

1,538.6650

2.8269%

1,538.6650

2.826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84.6663

0.7067%

384.6663

0.7067%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53.9987

2.1202%

1,153.9987

2.120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合计持有股份

18,323.1743

33.6645%

15,523.1743

28.520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580.7937

8.4161%

1,780.7937

3.2718%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742.3806

25.2484%

13,742.3806

25.2484%

注:上述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2026年06月05日上海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晓春先生、管军女士、管国勤女生、钱瑛女士、钱小瑛女士签署了《强力新材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上海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一:钱晓春;乙方二:管军;乙方三:管国勤;乙方四:钱瑛;乙方五:钱小瑛

宝鼎投资拟设立宝鼎基金受让本次协议转让中强力新材的股份。宝鼎投资作为合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管理人授权,代表基金签署本协议。本协议项下受让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义务、收益、风险均归属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基金财产。

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签署后获得深圳交易所同意,且甲方的基金成立并

通过产品备案。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证券代码:300429

流通状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甲方基金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以下简称“乙方、转让方”)合计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28,000,000股,占总股本的 5.1443%。其中:乙方一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12,289,300股,乙方二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14,143,000股,乙方三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651,200股,乙方四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466,800股,乙方五转让其持有的强力新材股票449,700股。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强力新材股票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强力新材股票收盘价的 80%,具体为10.95元/股,交易金额共计306,600,000元(大写:叁亿零陆佰陆拾万元整)。

在本协议生效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转让确认同意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基金向乙方合计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人民币61,320,000元(大写:陆仟壹佰叁拾贰万元整)。

甲、乙双方约定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强力新材股份过户手续。

基金应在标的股份办理过户当日前(含当日)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 245,280,000元(大写:贰亿肆仟伍佰贰拾捌万元整)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

若本股份转让协议或股权变更申请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文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基金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基金指定的账户,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为含权转让,协议生效时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权益或相应的公司利润分配,包括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以及参与配股的权利等权益均应当归宝鼎基金所有。

(四)税费

涉及本次股份转让各方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由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缴纳的经手费等税费由各方协商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五)声明与保证

甲方代表宝鼎基金和乙方对以下事项作出声明与保证:

1、双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及能力,双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通过其内部必要的决议和批准程序,双方保证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之文件订明的义务,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甲乙任何一方作为合同一方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

3、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尤其在满足或实现生效条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事项中,应互相充分协商、紧密配合、积极支持。

4、本次股份转让中,乙方保证标的股份权属清晰、真实合法,不存在表决权委托、股权争议等任何权利瑕疵。乙方保证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处置权,该等股份的出资均依法缴纳,不存在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情形,不存在代他人持有的情形,且拟转让的股份未设置质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股东权利受到第三人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转让完成日继续谨慎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5、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文件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基金承诺受让乙方股份后,持续遵守该

规定。

(六)违约责任

1、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若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若乙方逾期返还的,应按照逾期返还金额的 0.05%/日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若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若乙方逾期返还的,应按照逾期返还金额的 0.05%/日向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因协议生效条件未实现导致本协议不生效的,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强力新材股份转让协议》中强力新材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晓春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长,管军女士在公司担任董事,其持股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钱晓春先生和管军女士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

信记录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等,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股份减持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强力新材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晓春)


(管军)


(管国勤)


(钱瑛)


(钱小瑛)

日期: 2026年06月05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强力新材股份转让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股票简称

强力新材

股票代码

3004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钱晓春、管军、管国勤、钱瑛、钱小瑛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南京市雨花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183,231,743股持股比例:33.664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28,000,000股变动比例:5.1443%持股数量:155,231,743股持股比例:28.520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

是□否■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钱晓春)


(管军)


(管国勤)

(钱瑛)

(钱小瑛)

日期: 2026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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