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瑞星股份2026-06-05 00:00

摘要

1北交所对瑞星股份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2因公司2025年业绩预告及快报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归母净利润由预告盈利310万元修正为亏损1386万元,涉及盈亏性质变化,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3董事长谷红军、总经理谷红民、财务负责人王俊生未勤勉尽责,被记入诚信档案。
4该处罚反映公司内控及信披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5号

关于给予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股份),注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

谷红军,瑞星股份董事长。

谷红民,瑞星股份总经理。

王俊生,瑞星股份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瑞星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瑞星股份于2026年1月28日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

公告》,预计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0万元至710万元。2月27日,瑞星股份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预计2025年度利润总额为3,993,488.6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01,591.21元。

4月27日,瑞星股份披露《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其中,利润总额修正为-16,281,298.1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13,859,448.15元。相关修正数据与上述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且涉及盈亏性质变化。

瑞星股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25日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2.3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谷红军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谷红民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王俊生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瑞星股份、谷红军、谷红民、王俊生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不服本纪律处分决定,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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