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真空: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摘要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6月4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9.05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6.39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42人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6月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76.3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29.05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 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33.85万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4%。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29.0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占拟授予
权益总额的 85.82% ;预留授予不超过4.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5% ,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4.18%。
- 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4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76.39元/股(在前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授予价格76.49元/股基础上,就利润分配事项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当期归属的条件未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二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2026年
(1)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或(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0.6亿元。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2027年
(1)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或(2)2027年净利润不低于0.8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激励计划及有效期内其他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1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
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 $ \times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times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考评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90%
80%
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则由公司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 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 2026年4月17日至2026年4月27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202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 2026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 授予价格的调整
因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5月22日实施完毕,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25年度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76.49元/股调整为76.39元/股。
2. 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
鉴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4人调整为42人,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34.75万股调整为 33.8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9.95万股调整为29.05万股,预留授予4.8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一致。本次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6月4日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9.05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6.39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人数:42人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国籍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林琳
董事、财务负责人
中国
2.5
7.39%
0.03%
2
肖献伟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中国
2.5
7.39%
0.03%
3
吴立华
副总经理
中国
2.5
7.39%
0.03%
4
张继芳
副总经理
中国
2.5
7.39%
0.03%
5
郭雪峰
职工董事
中国
1.2
3.55%
0.01%
二、核心骨干员工
1
合计37人
17.85
52.73%
0.18%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计42人)
29.05
85.82%
0.29%
三、预留部分
4.8
14.18%
0.05%
合计
33.85
100.00%
0.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 (B-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6年6月4日对首次授予的29.05万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 标的股价:169.73元/股(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6年6月4日收盘价);
(2) 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 历史波动率:23.91%、33.02%(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 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期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26年
(万元)
2027年
(万元)
2028年
(万元)
2784.31
1212.35
1277.80
294.17
注: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6月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29.05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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