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的说明

拉卡拉2026-10-17 00:00

摘要

1拉卡拉董事会发布说明,确认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2该说明系为配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广州市高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重组事项。
3公告逐项排除了擅自改变募资用途、财报违规、董监高受罚或被立案调查、主要股东重大违法等六类禁止性情形,表明本次定增配套融资符合监管合规要求。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的说明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林健、海南塔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零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市维周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微尘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部分或全 部广州市高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主要股东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

因此,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形的说明》 之盖章页)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