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动力: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ST动力2026-10-17 00:00

摘要

1公司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20年至2021年期间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及1.4亿元关联交易,构成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公司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500万元;
3实控人毛凤丽被罚800万元,董事长毛军亮、总经理程芳芳等高管分别被罚400万至200万元不等,毛军亮、程芳芳被采取4年市场禁入措施。
4公司声明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目前生产经营正常。

证券代码:300152 证券简称:*ST 动力 公告编号:2026-058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动力”)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62025008 号),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2026 年 8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6〕2 号)。

2026 年 10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主要内容

当 事 人 : 雄 安 新 动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动 力 或 公 司),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 中心企业办公区 A 栋西区。

毛凤丽,女,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 区。

毛军亮,男,时任新动力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程芳芳,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郑

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张猛,男,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住址:天津市河北区。 宗冉,男,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新动力、毛凤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新动力、毛凤丽、毛军亮、程芳芳、张猛、宗冉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应当事人的申请,我局于 2026 年 9 月 8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 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动力、毛凤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6 月至 2024 年 10 月,毛凤丽为新动力的实际控制人。 毛凤丽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实际控制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安基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新动力 与诺安基金共同被毛凤丽控制,诺安基金为新动力的关联人。

2020 年 9 月 30 日,新动力披露《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对外 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 ),称 拟以自有资金 1.5 亿元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 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2020 年 12 月 10 日,新动力与诺安基金签订《普益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2021 年 1 月 7 日,新动力向普益 石家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益基金)划 转投资款 1.4 亿元。2021 年 2 月 10 日,普益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共同投资设立普益基金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新动力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 金的公告》中,声明诺安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

成关联交易,上述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新动力在 2020 年年度报 告中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在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 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与诺安基金的关联关系,也未在关联交易章节中 披露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上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新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毛凤丽时任新动力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向新动力董事会报告新 动力与诺安基金关联关系情况,并组织、指使新动力与诺安基金实施 关 联 交 易, 导 致 新 动 力 披 露的 信 息 存 在 虚 假 记载 、 重 大 遗 漏 , 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 理 人 员应 当 保 证 发 行 人 及时 、 公 平 地 披 露 信息 , 所 披 露 的 信 息真 实、准确、完整。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勤勉履职,审议通过《对外投资设 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 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 芳 芳 时 任 新 动 力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未 勤 勉 履 职 , 并 对

  •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 猛 时 任 新 动 力 财 务 总 监 , 未 勤 勉 履 职 , 并 对 2020 年 年 度 报 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 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办理《对外投资设立 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信息披露事项,并对 2020 年年度报告、

  •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对新动力上述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认定毛凤丽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实际控制诺安基金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新动力对于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量罚过重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 轻处罚。

(二)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

毛凤丽非诺安基金实际控制人,本案认定毛凤丽为诺安基金实际 控制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 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三)毛军亮的陈述申辩意见 毛军亮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普益基金设立事项属于公 司管理层集体决策,非由毛军亮个人发起或决定;部分证据缺乏证明 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 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四)程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 程芳芳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普益基金的设立完整履行

了新动力审议及披露程序;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 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五)张猛的陈述申辩意见 张猛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张猛未参与普益基金设立和 对外投资决策事宜;判断诺安基金是否构成关联方不属于财务负责人 的职责范围;张猛担任普益基金财务负责人系短暂挂名;部分证据缺乏 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 量罚过重等。综上,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六)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 宗冉不存在主观过错,已勤勉履职;询问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 示;宗冉未交接过诺安基金印章;部分证据缺乏证明效力;部分行政执 法程序违法;相关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综上,请求不予处

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一)关于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

新动力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本案中毛凤丽通过控 制诺安基金印章等多种方式实际控制诺安基金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 正确;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对新动力的量 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并无不当。综上,我局 对新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中毛凤丽通过控制诺安基金印章等多种方式实际控制诺安基 金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 有证 明效力 ;行政 执法程序 符合法律 规定 ; 违法 行为未过 行政处罚 时 效。综上,我局对毛凤丽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毛军亮的陈述申辩意见 毛军亮时任新动力董事长,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相关 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 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毛军亮的陈述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程芳芳的陈述申辩意见 程芳芳时任新动力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 担责任;相关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 序符合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程芳芳 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五)关于张猛的陈述申辩意见 张猛时任新动力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相关 证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 规定 ; 违法 行为未过 行政处罚 时效 ; 对张 猛的量罚 已充分考 虑本案事 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并无不当。综上,我局对张猛的陈述申辩意 见不予采纳。

(六)关于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 宗冉时任新动力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职,应当承担责任;询 问笔录经宗冉本人签字确认;交接诺安基金印章相关事实清楚;相关证 据收集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 定;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时效。综上,我局对宗冉的陈述申辩意见 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鉴于 毛凤丽已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

对雄安新动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毛凤丽处以 800 万元罚款; 对毛军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对程芳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360 万元罚款; 对张猛给予警告,并处以 320 万元罚款; 对宗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鉴于毛军亮、程芳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毛军亮、程芳芳采取 4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毛军亮、程芳芳除不得 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 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 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 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 1、根据《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4 号)认定的情况, 公

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 常。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就本次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公司将依法行使救济权利,维护自 身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就该等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2、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巨 潮 资 讯

( www.cninfo.com.cn ) ,公 司所 有信 息以 公司 在上 述指 定媒 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

(〔2026〕4号)。 特此公告。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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