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金煤科技,金煤 B 股 编号:临 2026-049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金煤化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3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涛、成国俊、宋卓:
经查,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你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本金及孳息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到期,金额合计 174,433,269.42 元。你公司未能按期偿付该债 务,构成重大债务违约,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 《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笔借款的偿还安排,2026 年 5 月 15 日披露《关于 拟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宽限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一项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蒋涛、总经理成国俊、董事会秘书宋卓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 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请你们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所涉问题,将按时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全 体董事高管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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