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大特钢拟通过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收购方大企投100%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核查确认,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前后控股股东均为江西方大钢铁集团,实控人均为方威,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因此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大企投”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 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仍 为公司控股股东,方威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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