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大特钢拟通过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方大企投100%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核查确认,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不存在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实 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大企投”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 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 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 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 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 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