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特钢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方大特钢2026-10-17 00:00

摘要

1方大特钢拟通过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南昌沪旭持有的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
2董事会确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定价公允、权属清晰,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及保持独立性;
3因不涉及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以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说明

上市公司作为南昌沪旭有限合伙人,拟退出南昌沪旭并以实物分配及现金购 买方式取得南昌沪旭持有的江西方大钢铁集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其 中,以实物分配形式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99.2626%,以现金购买形式取得 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为 0.737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上述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以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

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为实物分配及现金购买方式取得标的公司控制权,不涉及发行股份 及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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