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兰仪表: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真兰仪表2026-10-16 19:06

摘要

1真兰仪表于2026年10月16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占总股本75.82%。
2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两项议案,赞成票均超99%,未出现否决提案。
3中小股东对回购方案赞成率达93.3%。
4律师见证认为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5本次公告确认了股份回购事项正式获批,体现公司对自身价值的认可及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意愿。

证券代码:301303 证券简称:真兰仪表 公告编号:2026-057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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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6 日 14:00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4.股权登记日:2026 年 10 月 12 日
  •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崧达路 800 号 702 会议室
  •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诗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9 人,代表股份 309,962,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82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6,297,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44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2 人,代表股份 193,664,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7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6 人,代表股份 2,85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9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5 人,代表股份 2,72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654%。

3、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9,721,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4%;反对 158,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弃权 82,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6,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829%;反 对 158,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05%;弃权 8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8766%。

提案 2.00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9,770,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2%;反对 158,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弃权 33,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011%;反 对 158,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70%;弃权 3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1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倪海忠、吴培华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 1.《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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