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方正阀门: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方正阀门2026-10-16 17:47

摘要

1方正阀门发布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2公司拟向54名核心员工及关键人员授予不超过138.3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0.6796%,无预留权益。
3激励对象含1名外籍市场部副总监,不包括独董及持股5%以上股东。
4律所确认公司符合激励条件,草案内容合法合规,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程序,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尚需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5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5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6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2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3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14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4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4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15

九、结论意见 ...........................................................................................................16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正阀门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正阀门”)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方正阀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 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口头 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 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 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 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 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方正阀门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1. 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4 月 20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方正阀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

1704 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620 号),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在北交所上市交易,证 券简称为“方正阀门”,证券代码为“920082”。

  • 2. 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324145379584Y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王奕彤,住所为 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一道 1921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 公司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天健审 〔2026〕7411 号《审计报告》和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经审阅《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包含:释义,本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情况及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 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 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附则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如下:

  1.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技术业务骨 干和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 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 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员工及对公司经营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 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4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 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NG KAH SHING 系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在对外贸易、销售谈判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 作用。外籍激励对象为紧缺型人才,在公司的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 作用。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 NG KAH SHING 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 与合理性。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 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4)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和《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

  1.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本 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138.3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3,497,000 股的 0.6796%。本激励计 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以及《持 续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序号姓名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 量的比例<br><br>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比例
1核心员工(25 人)94.368.1851%0.4634%
2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 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 员工(29 人)<br><br>4431.8149%0.2162%
合计138.3100%0.6796%

注:1、上述激励对象尚需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公示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激 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 4、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列明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其各自可 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1.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及《上

市规则》第 8.4.2 条、《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监管指引第 3 号》第十八 条的规定。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所律师认 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及《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所律师认为,前 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

  1.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激励计划的生效、授予、解除限售、变更和终止 程序,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一) 项的规定。

  1.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1.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以及相关纠纷或 争端解决机制,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已经 履行了如下程序:

  • 1. 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 案》。

  • 2. 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 3. 2026 年 10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关于 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 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实 施本激励计划。

(二)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为实行本次 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 1.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

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2.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 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 3.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 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4.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 购注销等工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激励计划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 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的规 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的意见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 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 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技术业务骨干和管 理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 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 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 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 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且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激励计划(草案)》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 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了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 决策权。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 司实施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 《监管指引第 3 号》的相关规定。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激励对象中王奕雄为公 司董事王奕彤的兄弟。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王奕彤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 1. 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 2.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

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3. 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 4.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 续信息披露义务;

  • 6. 公司已承诺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7.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的相关规定;

  • 8. 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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