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溢科技2026-10-16 00:00

摘要

1金溢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10月15日召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高票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三项议案,同意票占比均超99.8%,中小投资者支持率超99%。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获股东大会批准,进入实施阶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 东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6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 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20 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 董事长罗瑞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103 人,所持股份总数 61,395,900 股,所持股份总数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数量,下同)的 35.507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99 人,所 持股份总数11,494,5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6478%,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6 人,所持股份总数 49,901,5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8.8601%。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97 人,所持股份总数 11,494,35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6477%。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

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认证。

  1. 其他人员
  • (1) 公司董事;
  •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 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81,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41%; 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39%;弃权 38,100 股,占出

  •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38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0069%;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6616%;弃权 3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315%。

本议案获通过。

2.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81,6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39%;

  • 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39%;弃权 38,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2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38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9.0061%;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 0.6616%;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323%。

本议案获通过。

  1.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80,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18%; 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239%;弃权 39,5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4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3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8.9947%;反对 76,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 0.6616%;弃权 3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3436%。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 强

经办律师:

刘畅然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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