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春兴: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ST 春兴 公告编号:2026-09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 1、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兴精工”)正在
实施庭外重组,随着庭外重组程序的推进,公司与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 协议》,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系庭外重组的一部分。庭外重组属于各方自主协 商行为,不具有司法强制效力,相关事项后续能否达成一致、能否顺利推进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且能否在 2026 年度内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庭外重组不代表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重整需后续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即使进入重整程序,能否于 2026 年度内完成、何时完成均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2、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
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同时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 行投资义务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
司重整,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4、若后续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且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
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 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5、公司 2025 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负值,前述情形能否在
2026 年度末消除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
项段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股权转让款及业务往来欠款相 关事项,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的《202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公司 2026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若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3.12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或 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 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七)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八)虽符 合第 9.3.8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九)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则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庭外重组进展情况
- 2026 年 7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启动庭外重组暨债权申报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79),为妥善化解公司当前经营风险、保障持续经营能力,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先行实施庭外重组的议案》,同 意公司先行实施庭外重组,并待条件成熟时向管辖法院申请预重整或重整;同时,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推进庭外重组相关事宜。此外,公司确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辅助机构,协助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庭外重组相关工作, 并同步启动庭外重组期间债权申报工作。
- 2026 年 8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83,以下简称“《招募公告》”),为依法有序推进庭外重 组及后续重整工作,稳妥化解公司债务风险,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 力,实现资源整合、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
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庭外重组工作安排, 公司在辅助机构的协助和监督下,自主公开招募和遴选春兴精工重整投资人。
- 2026 年 10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96),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智凌芯科技”联合体为公司重整 投资人,牵头投资人暨产业投资人为南京聚星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财务投资人包括江西省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恒昌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广州粤资拾柒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联华韬企业管 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资 磐石贰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安启重标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2026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牵头投资人提交的《关于调整智凌芯科技联合
体成员的函》,称经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协商一致,根据《招募公告》相关 规定,申请公司同意将财务投资人江西省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调整为新余豪兴 欢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主体承继原主体在联合体中的权利义 务,同意财务投资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退出智凌芯科技联合 体,同意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苏信服务·诚益 9 号企业财富管理信托)作为 财务投资人参与公司重整投资。经公司审核相关主体资格,同意“智凌芯科技” 联合体对于财务投资人调整的申请。
近期,公司分别与产业投资人及其产业资源和资金输出主体、财务投资人签 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重整投资协议>生效的议案》,根据公司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 资协议》,公司将按一定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 人分别受让相应转增股票。其中,产业投资人受让公司转增股票的价格为 1.23 元/股,财务投资人受让公司转增股票的价格为 1.28 元/股。后续无论发生任何对 转增股票受让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调整后的受让价格不得低于《重整投资协议》 约定的股票受让价格。《重整投资协议》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产业投资人及其产业资源和资金输出主体基本情况 1、南京聚星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聚星
微”) (1)工商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南京聚星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KL2CPQ8M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启芯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
表:杨全) 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雨合路 33 号科盛大厦 2351 室 成立日期:2026-08-28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南京启芯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20.00 | 1.00% | |
| 南京市智凌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980.00 | 99.00% | |
| 2,000.00 | 100.00% |
- (3)实际控制人 南京聚星微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杨全。
-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南京聚星微为本次参与春兴精工重整投资的新设主体,成立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28 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南京聚星微及其实际控制人杨全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南京聚星微及其 实际控制人杨全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
50.00%。 2、南京聚星微的产业资源和资金输出主体南京市智凌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智凌芯”) (1)工商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南京市智凌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X44C91F 注册资本:3,724.6764 万元 法定代表人:谷申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团结路 99 号孵鹰大厦 C
座 17 楼 成立日期:2018-08-29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 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终端测试设备销售;办公设备 耗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杨全 | 1,413.4615 | 37.9486% | |
| 谷申 | 1,413.4615 | 37.9486% | |
| 南京聚连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314.1026 | 8.4330% | |
| 江苏高投毅达宁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 89.7436 | 2.4094% | |
| 江苏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 89.7436 | 2.4094% | |
| 苏州高投毅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89.7436 | 2.4094% | |
| 青岛华资南方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72.4140 | 1.9442% | |
| 南京江北智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55.5173 | 1.4905% |
| 9 | 宜兴华睿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 48.2760 | 1.2961% |
|---|---|---|---|
| 10 | 南京文治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4.8718 | 1.2047% |
| 11 | 上海信熹新一代半导体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44.8718 | 1.2047% |
| 12 | 南通濠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1380 | 0.6481% |
| 13 | 南京江北星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24.1380 | 0.6481% |
| 14 | 深圳市阖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0.1931 | 0.0052% |
| 总计 | 3724.6764 | 100.00% |
- (3)实际控制人 智凌芯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杨全。
-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智凌芯主营业务涵盖端侧 AI 芯片、模拟芯片、功率器件及封装测试四大板
块,形成“芯片设计+功率器件+封装测试+AI 平台”的全链路产业布局。 智凌芯近三年合并口径下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总资产 | 3.78 | 3.55 | 3.56 |
| 总负债 | 1.69 | 1.39 | 1.15 |
| 净资产 | 2.09 | 2.16 | 2.41 |
| 营业收入 | 2.00 | 1.14 | 1.07 |
| 营业利润 | -0.13 | -0.33 | -0.10 |
| 净利润 | -0.07 | -0.25 | -0.03 |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智凌芯及其实际控制人杨全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智凌芯及其实际控制 人杨全与除南京聚星微外的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 系。
(二)财务投资人基本情况 1、新余豪兴欢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豪兴”) (1)工商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新余豪兴欢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K4HT797G 注册资本:10,002.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汇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凌嘉科技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余经济开发区发展路 43 号 成立日期:2025-12-3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江西省金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00.00 | 99.98% | |
| 广州凌嘉科技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00 | 0.01% | |
| 新余汇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1.00 | 0.01% | |
| 10,002.00 | 100.00% |
- (3)实际控制人 新余豪兴的实际控制人为陈飞、黄运军。
-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新余豪兴为新设主体,成立日期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成立时间较短,
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新余豪兴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新余豪兴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2、惠州市恒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恒昌通新质新动力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恒昌通新动力基金”) (1)工商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惠州市恒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TRGU0X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智东 注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三环南路 17 号大坤金洲广场 2 栋 2 单元 25
层 04 号房 成立日期:2016-08-1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不含金融项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魏智东 | 700.00 | 70.00% | |
| 刘丽霞 | 300.00 | 30.00% | |
| 1,000.00 | 100.00% |
- (3)实际控制人 惠州市恒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通”)的实际控制人为魏
智东。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恒昌通是一家专注于专业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恒昌通近三年单体口径下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总资产 | 171.79 | 127.21 | 179.56 |
| 总负债 | 25.58 | 6.82 | 7.77 |
| 净资产 | 146.21 | 120.39 | 171.79 |
| 营业收入 | 11.57 | 5.47 | 11.60 |
| 营业利润 | -61.52 | -71.03 | -62.89 |
| 净利润 | -62.19 | -71.27 | -63.28 |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恒昌通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恒昌通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3、广州粤资拾柒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粤资拾柒
号”) (1)工商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广州粤资拾柒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KHXC9GX7 注册资本:11.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粤财资管(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437 号 2405 室之拾柒 成立日期:2026-07-28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财务咨询;融资咨询服务。
-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粤财资管(广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10.00 | 90.91% | |
|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9.09% |
| 总计 | 11.00 | 100.00% |
|---|
- (3)实际控制人 粤资拾柒号的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粤资拾柒号为新设主体,成立日期为 2026 年 7 月 28 日,因成立时间较短,
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粤资拾柒号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粤资拾柒号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4、北京京联华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联华韬”) (1)工商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京联华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EL9W4C1M 注册资本:20,0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京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 18 号楼 24-25 号一层 B87 室 成立日期:2025-05-29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9,990.00 | 99.95% | |
| 北京京韬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 10.00 | 0.05% | |
| 20,000.00 | 100.00% |
- (3)实际控制人 京联华韬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京联华韬为新设主体,成立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
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京联华韬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京联华韬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5、深圳市深资磐石贰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资磐
石贰拾号”) (1)工商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深资磐石贰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KMFBQ43N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磐石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
百大厦 A 座 6301-02 成立日期:2026-08-3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深圳市磐石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 | |
| 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900.00 | 90.00% | |
| 1,000.00 | 100.00% |
- (3)实际控制人 深资磐石贰拾号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深资磐石贰拾号为本次参与春兴精工重整投资的新设主体,成立日期为
2026 年 8 月 31 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深资磐石贰拾号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深资磐石贰拾号与其他重整投资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6、泰安启重标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安启重标
源”) (1)工商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泰安启重标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KFF2MB4W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市启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武丽薇) 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翟镇府前街 6 号 201 室 成立日期:2026-05-27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新余市启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 | 2.00% | |
| 太仓启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490.00 | 98.00% | |
| 500.00 | 100.00% |
- (3)实际控制人 泰安启重标源的实际控制人为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泰安启重标源为新设主体,成立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27 日,因成立时间较短,
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泰安启重标源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泰安启重标源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7、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苏信服务·诚益 9 号企业财富管理信托)(以下
简称“苏信诚益 9 号”) (1)工商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137705730W 注册资本:300,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光俊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 308 号信投大厦 18 楼-22 楼 成立日期:2002-09-1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信托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2)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
|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210,030.00 | 70.01% | |
| 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59,970.00 | 19.99% | |
| 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 | 10.00% | |
| 300,000.00 | 100.00% |
- (3)实际控制人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为苏州市财政局。
-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近三年苏州信托的主营业务已从以贷款和债权投资为主的传统融资模式,逐
步转向资产证券化、资产服务信托、标品资管和财富管理多元并进的展业格局。 苏州信托近三年合并口径下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总资产 | 75.42 | 75.49 | 71.18 |
| 总负债 | 6.17 | 5.21 | 5.47 |
| 净资产 | 69.26 | 70.27 | 65.71 |
| 营业收入 | 7.11 | 6.30 | 10.60 |
| 营业利润 | 4.99 | 4.42 | 8.14 |
| 净利润 | 3.71 | 3.45 | 6.15 |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苏州信托与公司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苏州信托与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 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产业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 1、协议各方 甲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聚星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南京市智凌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基本原则
- (1)甲方债务负担沉重,拟通过破产重整方式化解债务负担,恢复持续经
营能力。在满足投资目的的前提下,乙方愿意作为产业投资人,以减轻甲方债务 负担、恢复甲方盈利能力、取得重整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为出发点,在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政策的框架下,支持甲方庭外重组及 重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有条件受让部分甲方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股 票、论证完善《投资方案》及《经营方案》等。
- (2)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各方参与和促成甲方重整投资而达成的协议,后
续若甲方被苏州中院受理重整,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约定、陈述与保证继续 有效。
3、重整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根据《投资方案》,本次投资目的在于乙方作为产业投资人参与春兴精工庭
外重组及重整,认购春兴精工根据重整计划转增的股票,成为重整后春兴精工的 控股股东,取得春兴精工实际控制权。
- (2)投资主体 各方确认,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本次投资的投资主体。
- (3)标的股票 各方确认,甲方现有总股本 1,128,057,168 股,本次重整过程中,甲方将按
一定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乙方拟受让甲方 385,000,000 股转增股票(大 写:叁亿捌仟伍佰万股)。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股票,最终受 让股份数量以转增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准,如股票数量与股 比不一致的,以股票数量为准。
(4)受让条件 乙方以 1.23 元/股的价格受让春兴精工转增股票 385,000,000 股,共计支付标 的股票对价款 473,55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亿柒仟叁佰伍拾伍万元整), 乙方承诺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 50.00%。前述认购单价不低于本协议签订日前六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 (即交易基准价)的 50.00%。
如后续需对转增股票受让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受让价格不低于重整投资 协议约定的股票受让价格,即 1.23 元/股。如后续根据有权部门要求调整或者重 新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导致交易基准日期发生变化,确需对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价 格等予以调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对乙方受让标的股份 数量、投资对价等进行重新约定。如交易基准价出现小数位,则采用“进一法” 计算,即按照交易基准价的 50.00%计算得出金额后,将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若小数点后第三位及以后仍存在任何数字的,无论该数字大小,均自动向前 进一至 0.01 元。
- (5)受让标的股票锁定期 乙方承诺,乙方通过参与本次重整投资成为甲方控股股东,乙方自转增股票 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 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 票。
- (6)重整后资产注入的安排 乙方、丙方承诺,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向
甲方注入任何资产。 (7)对财务投资人投资义务的责任 乙方、丙方承诺,对于财务投资人在《投资方案》及其与甲方签署的《重整
投资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兜底责任。 (8)投资方案调整 各方确认,由于春兴精工重整受理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因此,存在修 改的可能性,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方实现投资目的条件下,各方应当配 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涉及本次投资的内容进行协商
一致后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在甲方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取得乙方认可的前提下,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 量、受让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生效 的重整计划为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 确认的为准。
(9)股东权利行使 自前述转增股票实际登记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乙方有权按照所持
的甲方股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享有股票的全部所有权及其附带的一切权益。
4、履约保证金及交易安排 (1)保证金的转换与支付 各方确认,乙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阶段后已缴纳的共计 47,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万元整)报名保证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为本协 议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累计足额支 付 47,35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柒佰叁拾伍万伍仟元整,含报名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如因客观情况需要延期,需经甲方同意。
如甲方因维持持续经营能力确有必要使用履约保证金的,将与乙方、丙方进 行协商,由乙方、丙方与甲方签署补充协议,就金额、用途、使用期限等具体安 排进行另行约定。
(2)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各方同意,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
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重整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支付至甲 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支付要求及银行账户信息等以甲方通知为准。
- (3)标的股票登记 各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后,甲方应于转 增股票生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程序,乙 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 料)。
- (4)投资款使用
各方确认,重整投资款将按照甲方、乙方的协商及重整计划的规定,主要用 于支付甲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如有)、清偿负债、补充流动资金等。
5、经营方案
- (1)重整后,乙方、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
能力,推动甲方持续发展。
- (2)乙方、丙方将在重整后持续为甲方提供业务订单、供应链信用、研发
协同等资源支持,并根据甲方经营发展需要,提供融资增信、流动性支持等帮助。
- (3)重整后,甲方董事会组成人数应为 7 名,包括 4 位非独立董事和 3 位
独立董事,乙方拟提名 3 位非独立董事和 2 位独立董事,最终以股东会投票结果 为准。
- (4)乙方、丙方重整投资的经营方案,具体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
准。
6、陈述、承诺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承诺与保证 本协议存在修改的可能性,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方实现投资目的前
提下,甲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进行调整, 并与乙方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在乙方足额缴纳重整投资款后,甲方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标的股 票的登记,并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公司章程 的修改等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甲方应依法配合改选董事 会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保障乙方提名董事会多数席位(含董事长)人选,以实 现乙方对重整后公司的实际控制;
过渡期内,甲方维持日常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甲方拟实施重大资产处置、 新增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应书面(包括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乙方的指定 人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遵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甲方不得另行遴选和招募产业 投资人,但苏州中院、管理人根据重整程序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应当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按照法院裁 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乙方因受让转增股票向甲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
(2)乙方的陈述、承诺与保证 本协议存在修改的可能性,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方实现投资目的条
件下,乙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进行调整, 并与甲方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承诺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破产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计划 执行相关工作,与甲方共同积极推动解决破产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及重 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过渡期内,乙方在履行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后将尽力支持甲方生产经营; 重整后,乙方将充分利用自身相关优势为甲方经营发展提供支持,全面提高甲方 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保障甲方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乙方承诺,针对其受让的标的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及本协议约定的锁
定期的相关安排。 (3)丙方的陈述、承诺与保证 本协议存在修改的可能性,丙方承诺无条件配合、协助乙方与甲方进行相关
调整并签署补充协议,不因该等调整影响其对乙方义务的连带承担;
丙方承诺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破产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计划 执行相关工作,与甲方、乙方共同积极推动解决破产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 定及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丙方对乙方在本协议及重整计划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对财务投 资人在《投资方案》、甲方与财务投资人签署的各个《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计 划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兜底责任。乙方、财务投资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 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履行,丙方不得以乙方、财务投资人尚未履行、应先履行 或其他任何理由抗辩;丙方承担责任的范围与乙方、财务投资人一致,不因本协 议全部或部分被解除、终止、宣告无效或撤销而免除;
过渡期内,丙方在履行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后,将利用自身产业资源尽力 支持甲方生产经营;重整后,丙方将与乙方共同发挥产业、技术、市场及管理等 方面的优势,为甲方导入业务资源、改善经营质量,全面提高甲方盈利能力和利 润水平,保障甲方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丙方知悉本协议关于标的股票锁定期的相关安排,承诺促使并确保乙方严格
遵守相关规则及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安排。 7、协议的生效、延续、变更与解除
- (1)本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股东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 (2)如甲方后续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效力自动延续至甲方重
整程序中。
- (3)各方确认,由于甲方的重整受理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甲方的重
整工作受到有权部门的管理,本协议存在修改的可能性,为顺利实施庭外重组及 重整,各方应配合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 整内容。
任何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增加或删除均需要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 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将被视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补充协议的 内容为准。
- (4)随着庭外重组以及重整程序的推进,本协议部分内容需要根据人民法
院、债权人会议和/或债权人委员会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反馈意见和/或表决结果, 以及相关部门反馈等客观情况进行调整。为顺利实施庭外重组和重整,各方应及 时进行友好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调整。
-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和争 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 (6)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且经催告后仍未按期支
付或履行的;
乙方、丙方未履行其在《投资方案》及其出具的《承诺函》项下义务,且经 催告后仍未按期支付或履行的;
乙方、丙方未兜底承担财务投资人在《投资方案》及甲方与财务投资人签署
的各个《重整投资协议》项下义务,且经催告后仍未按期支付或履行的; 甲方重整申请未能获得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重整计划草案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导致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享有单方解除的情形。 (7)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
约:
甲方存在未如实披露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业务板块价值发生根本性 变化,且无法通过整改弥补;
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相关部门决定终止上市,或者因其他任何非因乙方原
因,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非因乙方或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获得转增股票; 其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
- (8)如出现本条第(7)款约定的情形,甲方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重整投资款。
- (9)本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各方应本着尽
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 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有)。
(二)产业投资人及其产业资源和资金输出主体关于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承 诺
产业投资人及其产业资源和资金输出主体承诺,将协调财务投资人通过现金 代偿等方式,清偿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及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 司对春兴精工的欠款,以维持上市公司地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春兴精工 2026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母净资产为正值并推动后续司法重整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产业投资人及其产业资源和资金输出主体承诺,如财务投资人退出或是未 能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前述义务的,将就财务投资人应承担的前述义务承担兜 底责任,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根据春兴精工的支付期限要求向其指定账户补足相 应款项。
产业投资人及其产业资源和资金输出主体承诺,对于其为维持上市公司地位 所支出的任何成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退市、未进入 正式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批准、因任何原因重整不成功或本协议 解除,产业投资人及其产业资源和资金输出主体均无权以任何理由向公司要求返
还该等款项,或向公司主张承担赔偿、补偿或任何其他义务及责任。 (三)与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新余豪兴欢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恒昌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代表恒昌通新质新动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州粤资拾柒号投资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联华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 圳市深资磐石贰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安启重标源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苏信服务·诚益 9 号企业财富管理信 托)
以上主体在各自与公司签署的协议中分别被称为乙方。 2、基本原则 双方确认,本协议为乙方参与和促成甲方重整投资而达成的协议,后续若甲
方被苏州中院受理重整,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约定、陈述与保证继续有效。 3、重整投资方案
- (1)投资主体 乙方为甲方重整投资人智凌芯科技联合体的财务投资人。
- (2)标的股票 双方确认,甲方现有总股本 1,128,057,168 股,本次重整过程中,甲方将按
一定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余豪兴拟受让甲方 124,111,251 股转增股票 (大写:壹亿贰仟肆佰壹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壹股)。恒昌通新动力基金拟受让 甲方 120,000,000 股转增股票(大写:壹亿贰仟万股)。粤资拾柒号拟受让甲方 120,000,000 股转增股票(大写:壹亿贰仟万股)。京联华韬拟受让甲方 95,000,000 股转增股票(大写:玖仟伍佰万股)。深资磐石贰拾号拟受让甲方 120,000,000 股转增股票(大写:壹亿贰仟万股)。泰安启重标源拟受让甲方 120,000,000 股 转增股票(大写:壹亿贰仟万股)。苏信诚益 9 号拟受让甲方 120,000,000 股转 增股票(大写:壹亿贰仟万股)。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股票, 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转增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乙方指定证券账户的股份 数量为准,如股票数量与股比不一致的,以股票数量为准。
- (3)受让条件 新余豪兴以 1.28 元/股的价格受让春兴精工转增股票 124,111,251 股,共计支 付标的股票对价款 158,862,401.28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捌佰捌拾陆万贰仟 肆佰零壹元贰角捌分)。恒昌通新动力基金以 1.28 元/股的价格受让春兴精工转 增股票 120,000,000 股,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 153,600,000.00 元(大写:人 民币壹亿伍仟叁佰陆拾万元整)。粤资拾柒号以 1.28 元/股的价格受让春兴精工 转增股票 120,000,000 股,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 153,600,000.00 元(大写: 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陆拾万元整)。京联华韬以 1.28 元/股的价格受让春兴精工 转增股票 95,000,000 股,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 121,600,000.00 元(大写:人 民币壹亿贰仟壹佰陆拾万元整)。深资磐石贰拾号以 1.28 元/股的价格受让春兴 精工转增股票 120,000,000 股,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 153,600,000.00 元(大 写: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陆拾万元整)。泰安启重标源以 1.28 元/股的价格受让 春兴精工转增股票 120,000,000 股,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 153,600,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陆拾万元整)。苏信诚益 9 号以 1.28 元/股的价格 受让春兴精工转增股票 120,000,000 股,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 153,6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伍仟叁佰陆拾万元整)。前述认购单价不低于本协议签订 日前六十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即交易基准价)的 52.00%。
- (4)受让标的股票锁定期 乙方承诺,自转增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
式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票。
(5)投资方案调整 双方确认,由于春兴精工重整受理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因此,存在修 改的可能性,或甲方债权规模发生变化导致以股抵债实际所需股数发生调整并需 相应调整乙方受让股票数量的,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方实现投资目的条 件下,双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涉及本次投 资的内容进行协商一致后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在甲方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取得乙方认可的前提下,乙方受让转增股票的数 量、受让对价款及受让条件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生效
的重整计划为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 确认的为准。
(6)股东权利行使 自前述转增股票实际登记至乙方指定的证券账户之日起,乙方有权按照所持
的甲方股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享有股票的全部所有权及其附带的一切权益。 4、履约保证金及交易安排 (1)保证金的转换与支付 新余豪兴遵守如下条款: 双方确认,乙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阶段后已缴纳的共计 3,000,000.00 元
(大写:叁佰万元整)报名保证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 金。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累计足额支 付 15,886,240.13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捌万陆仟贰佰肆拾元壹角叁分, 含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如因客观情况需要延期,需经甲方同意。
(2)保证金的支付 恒昌通新动力基金遵守如下条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累计足额支
付 15,3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陆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如因 客观情况需要延期,需经甲方同意。 粤资拾柒号遵守如下条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累计足额支
付 15,3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陆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如因 客观情况需要延期,需经甲方同意。
京联华韬遵守如下条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累计足额支
付 12,1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壹拾陆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如因 客观情况需要延期,需经甲方同意。
深资磐石贰拾号遵守如下条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累计足额支
付 15,3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陆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如因 客观情况需要延期,需经甲方同意。
泰安启重标源遵守如下条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累计足额支
付 15,3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陆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如因 客观情况需要延期,需经甲方同意。
苏信诚益 9 号遵守如下条款: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累计足额支
付 15,36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陆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如因 客观情况需要延期,需经甲方同意。
(3)重整投资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
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重整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支付至甲 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支付要求及银行账户信息等以甲方通知为准。
- (4)标的股票登记 双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后,甲方应于转 增股票生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程序,乙 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 料)。
- (5)投资款使用 双方确认,重整投资款将按照甲方、乙方的协商及重整计划的规定,主要用
于支付甲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如有)、清偿负债、补充流动资金等。 5、陈述、承诺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承诺与保证 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
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 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本协议存在修改的可能性,或甲方债权规模发生变化导致以股抵债实际所需 股数发生调整并需相应调整乙方受让股票数量的,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
方实现投资目的前提下,甲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 方式等进行调整,并与乙方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应当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按照法院裁 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乙方因受让转增股票向甲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
在乙方足额缴纳重整投资款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标的股票的登 记;
甲方承诺,为签署本协议,未向对方隐瞒其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可能对本协议
履行及重整计划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乙方的陈述、承诺与保证 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 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 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乙方已就签署 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将根据实际情况 履行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本协议存在修改的可能性,或甲方债权规模发生变化导致以股抵债实际所需 股数发生调整并需相应调整乙方受让股票数量的,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 方实现投资目的条件下,乙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 方式等进行调整,并与甲方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乙方承诺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破产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计划 执行相关工作,与甲方共同积极推动解决破产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及重 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乙方知悉并了解本次投资行为应遵守甲方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招募 公告》相关要求;
乙方和产业投资人之间,以及乙方和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乙方确认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承诺根据甲方的要求适时提供资金来源相关信 息,且有足够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
乙方承诺,为签署本协议,其未向甲方及辅助机构隐瞒其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可能对本协议履行及重整计划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乙方承诺,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对交易安排有充分了 解,并且已对甲方充分尽职调查。乙方知悉并接受上市公司的现状及其潜在可能 发生的变化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资产、负债、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风险 以及过渡期变化情况。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承诺不以存在相关瑕疵、风险 或过渡期变化等为由要求调减投资对价或要求减轻、免除乙方在本协议及重整计 划项下的义务,承诺不以上市公司的现状、瑕疵及其潜在可能的变化和风险为由 要求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针对其受让的标的股票,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及本协议约定的锁 定期的相关安排。
6、协议的生效、延续、变更与解除
-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股东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 (2)如后续甲方被苏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重整
程序之中。
- (3)双方确认,由于甲方的重整受理需要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甲方的重
整工作受到有权部门的管理,本协议存在修改的可能性,为顺利实施庭外重组及 重整,双方应配合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 整内容。
任何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增加或删除均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 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将被视 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补充协议的 内容为准。
- (4)随着庭外重组以及重整程序的推进,本协议部分内容需要根据人民法
院、债权人会议和/或债权人委员会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反馈意见和/或表决结果, 以及相关部门反馈等客观情况进行调整。为顺利实施庭外重组和重整,双方应及 时进行友好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调整。
-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和争 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 (6)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全额支付重整投资款,且经催告后仍未支付或
履行的,或是未履行其在《投资方案》及其出具的《承诺函》项下义务,且经催 告后仍未按期支付或履行的;
甲方重整申请未能获得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重整计划草案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导致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 (7)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甲方存在未如实披露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业务板块价值发生根本性
变化,且无法通过整改弥补; 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相关部门决定终止上市,或者因其他任何非因乙方原
因,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未能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获得转增股票; 其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 (8)如出现本条第(7)款约定的情形,甲方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重整投资款。
(9)本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本着尽 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但任何一方 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有)。
四、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产业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 1.23 元/股,财务
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为 1.28 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 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 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 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 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 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
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六十个交易日(2026 年 7 月 10 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 公司股票交易的均价,即 2.45 元/股。产业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均不低于 该市场参考价的 50.00%,亦不低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 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00%;财务投资人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均 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 52.00%,亦不低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前二十、六十或者 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2.00%。《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 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
于推动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 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庭外重组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 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 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基于对公司重整后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以及对春 兴精工价值的高度认可,自愿承诺: 1、自春兴精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主动减持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但若因司法处置等被动情形导致股份减少的,本人将在知悉后及 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不以被动减持方式规避本承诺;2、在上述 承诺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股权激励行权/解锁、可转债转股 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遵守前述不减持承诺。
六、风险提示 (一)公司正在实施庭外重组,随着庭外重组程序的推进,公司与重整投资
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系庭外重组的一部分。庭外 重组属于各方自主协商行为,不具有司法强制效力,相关事项后续能否达成一致、 能否顺利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能否在 2026 年度内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庭外重组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重整需后续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后续是否进 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进入重整程序,能否于 2026 年度内完成、
何时完成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 撤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同时可能存在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 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重整,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若后续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且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 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 2025 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负值,前述情形能否 在 2026 年度末消除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 事项段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股权转让款及业务往来欠款 相关事项,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披露的《2025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公司 2026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若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3.12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聚星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南京市智凌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余豪兴欢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重整投资协议》;
(三)《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恒昌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恒昌通新质新动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重整投资协议》;
(四)《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粤资拾柒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重整投资协议》;
(五)《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联华韬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重整投资协议》;
(六)《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资磐石贰拾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重整投资协议》;
(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启重标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重整投资协议》;
(八)《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苏信服务·诚 益 9 号企业财富管理信托)重整投资协议》;
(九)南京聚星微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市智凌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 (十)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函》; (十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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