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天瑞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海天瑞声2026-10-16 00:00

摘要

1海天瑞声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10月15日召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确认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特别决议议案,以及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
3其中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获非关联股东99.40%同意票通过,但中小投资者反对比例达55.88%;
4补选董事议案获99.54%同意票通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647 号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 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以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9 月 1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0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8 号院 1 号楼 4 层 401 召开,由董事长贺琳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526,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321%, 其中:

  •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515,15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57%。

  •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11,46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6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3,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3%。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拟作为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402,7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66%;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814%;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0125%;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8805%;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拟作为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402,7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66%;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814%;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0125%;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8805%;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表决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拟作为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股东及与参与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0,402,7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966%;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814%; 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9,73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2.0125%;反对119,35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5.8805%;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433,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446%; 反对88,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334%;弃权4,500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0,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6.2410%;反对88,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41.6520%;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107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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