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雪祺电气2026-10-15 00:00

摘要

1雪祺电气于2026年10月14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等三项议案。
2所有提案均获高票通过,同意比例达99.97%,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中小股东同意率超99.6%。
3会议程序合法有效,未出现否决或变更以往决议情形,标志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落地。

证券代码:001387 证券简称:雪祺电气 公告编号:2026-051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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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4 日 14:00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4、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鸾路 369 号合肥雪祺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 5、召集人: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6、主持人:董事长顾维先生
  •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合肥雪祺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6 人,代表股份 77,901,409 股,占合肥雪祺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706%。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2,6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8.7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25,290,40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2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6,790,50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 代表股份 6,790,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8%。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

下:

提案 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 结果
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比例股数 (股)
1.00《关于公司 <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 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总表决情 况77,875, 42999.966 7%25,4500.0327 %5300.000 7%11,276, 867通过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6,764,5 2999.617 4%25,4500.3748 %5300.007 8%10,200
2.00《关于公司 <2026 年股 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总表决情 况77,875, 42999.966 7%25,4500.0327 %5300.000 7%11,276, 867通过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6,764,5 2999.617 4%25,4500.3748 %5300.007 8%10,200
3.00《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 案》总表决情 况77,875, 42999.966 7%25,4500.0327 %5300.000 7%11,276, 867通过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6,764,5 2999.617 4%25,4500.3748 %5300.007 8%10,200
  • 1、上述提案均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相关关联股东对上述所有提案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 2、见证律师:齐曼、苏阳
  •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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