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路: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摘要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公告编号:临 2026-55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0 月 14 日 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场
一期 21 栋 22 层公司中会议室。
- 5、股东会召集人:董事局。
- 6、主持人:董事长刘江东先生。
-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8 人,代表股份 179,641,66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9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3,289,36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2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2 人,代表股份 76,35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772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4 人,代表股份 76,356,3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2 人,代表股份 76,352,3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29%。
(2)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局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
果如下:
| 提案 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 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 决 结 果 |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 (股) | 比例 | 股数 (股) | 比例 | 股数 (股) | ||||
| 1.00 | 《关于公 司2026年 股票期权 | 总表 决情 况 | 179,190,0 66 | 99.748 6% | 444,40 0 | 0.247 4% | 7,200 | 0.00 40% | 0 | 通 过 |
| 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 计划(草 案)及其 摘要的议 案》 | 其中, 中小 股东 的表 决情 况 | 75,904,700 | 99.408 6% | 444,40 0 | 0.582 0% | 7,200 | 0.00 94% | 0 | ||
|---|---|---|---|---|---|---|---|---|---|---|
| 2.00 | 《关于公 司2026年 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 案》 | 总表 决情 况 | 179,191,4 66 | 99.749 4% | 443,200 | 0.246 7% | 7,000 | 0.00 39% | 0 | 通 过 |
| 其中, 中小 股东 的表 决情 况 | 75,906,10 0 | 99.410 4% | 443,200 | 0.580 4% | 7,000 | 0.00 92% | 0 | |||
| 3.00 | 《关于提 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 局办理公 司2026年 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 事宜的议 案》 | 总表 决情 况 | 179,191,4 66 | 99.749 4% | 443,200 | 0.246 7% | 7,000 | 0.00 39% | 0 | 通 过 |
| 其中, 中小 股东 的表 决情 况 | 75,906,10 0 | 99.410 4% | 443,200 | 0.580 4% | 7,000 | 0.00 92% | 0 |
上述提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 2、律师姓名:王骏、王朕重
-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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