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拓维信息2026-10-15 00:00

摘要

1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拓维信息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
3各项议案同意票占比均超99%,中小股东同意率超94%,显示市场对本次股权激励方案认可度较高。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0二六年十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 1 、 公 司 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 发 布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股东会通知”)。

  •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有关

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 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 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4 日(周三)下午 14:30 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 298 号拓维信息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26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 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数 228,627,8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46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70 人,代表股份数 40,419,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81%。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共 2,172 名,代表股份数 269,047,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42%。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股东”)为 2,170 名,中 小股东合计代表股份数 40,419,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81%。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监票人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 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由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 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6,673,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4%;反对 2,191,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44%; 弃权 18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045,2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49%;反对 2,191,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12%;弃权 18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6,712,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20%;反对 2,149,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89%; 弃权 18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084,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221%;反对 2,149,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77%;弃权 18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6,678,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95%;反对 2,145,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75%; 弃权 2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050,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390%;反对 2,145,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81%;弃权 22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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