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丰电子发布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核心变动为适配H股赴港上市监管要求。
2修订内容新增《香港上市规则》作为制定依据,明确H股股东名册管理、股票遗失补发、混合方式召开股东会、认可结算所代理人表决等条款,并规定新规自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3该修订尚需提交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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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br><br>……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br><br>……<br><br>公司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H 股股东名册正本 的存放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公司可以根据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 H 股股东登记手续。任 何登记在 H 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任何要求将 |
| 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H 股股东名册上的人, 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 发新股票。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 可以依照 H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 券交易所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就以无纸 化形式持有并已登记于无纸证券登记及转让系 统的 H 股,因不发行实物股票,本款关于补发 股票的规定不适用。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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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 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 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br><br>……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如根 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股东会 须因刊发股东会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的 召开应当按该等规定延期。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 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br><br>…… |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
|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一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但应当包括通知公告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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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br><br>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者解释。 |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发言并行使表决权(依照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须就某事项放弃表决权的 股东除外),并且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列 明的事项。<br><br>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 的其他内容。 …… |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 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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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在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公司亦可以电子方式或者混合方式召开股 东会;股东以电子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与现场出席的股东享有同等的发言权和表 决权。 …… |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会上发言,<br><br>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要求其就特定事项放弃表决权的除 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情 况下,持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不必将其全部表决权投同一种 |
| 表决意见。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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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 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如股东为香港法 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者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者一 名以上人士在股东会上担任其代理人或者代 表;如授权一名以上人士,授权委托书或者授 权书应当载明每名该等人士获授权所涉及的股 份数目和类别,获授权人士有权代表该认可结 算所(或者其代理人)行使与其他股东同等的 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表决的权利,无需出示 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或者进一步的授权证 明。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 人股东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其合法授 权人士签署。 |
|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如果委托书 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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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 |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br><br>……<br><br>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根据适 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若任何股 东须就某项决议放弃表决权,或者被限制只能 投票赞成或者反对某项决议,则该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违反有关要求或者限制所投的票数不得 计入表决结果。<br><br>……<br><br>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
|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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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br><br>……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者根据 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 算所或者其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br><br>……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或者其他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人士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br><br>果。 ……<br><br>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
|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br><br>…… |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提交股东会表决的所有 议案均应当以投票方式表决,并按照《香港上 市规则》的要求公告投票表决的结果。<br><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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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就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 或者按照《香港上市规则》须于香港刊发的公 告,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 《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br><br>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br><br>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公司应当记 录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必须放弃表 决权,或者已在上市文件、通函或者公告中表 明拟投反对票的人士在股东会上的实际表决情 况。 |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 “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
| 本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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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 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 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 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 次 修 订 后 的 公 司 《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 于 同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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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的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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